在競爭日趨激烈的中國鉆桿國際市場,貿易保護將是石油失去市場各國(地區)經貿政策的常規動作,如何規避、企業應對,美國是中國鉆桿擺在中國企業面前的重大課題。就此,石油失去市場中國石油鉆桿在美國市場的企業遭遇無疑是最好的警示
法治周末記者 馬樹娟
歷時一年多的中國輸美石油鉆桿的“雙反”(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案有了定論。美國
近日,中國鉆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裁定,石油失去市場對從中國出口到美國的企業石油鉆桿和鉆鋌征收“雙反”關稅。ITC聲稱,美國有足夠證據證明來自中國的中國鉆桿低價進口石油鉆桿通過不公平競爭威脅到美國公司的利益。
按照美國商務部(DOC)1月份的石油失去市場裁定,將對此征收最高達430%的企業反傾銷關稅和18.18%的反補貼關稅。
根據美國貿易救濟政策程序,在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都作出肯定終裁后,商務部將向海關發出征收“雙反”關稅指令,依照慣例,“雙反”關稅將要征收5年。這對我國石油鉆桿和鉆鋌出口企業來說,將意味著“不得不放棄美國市場”。
境遇冰火兩重天
此次“雙反”調查源于2009年年底。
2009年12月31日,美國鋼鐵工業聯合會及四家美國公司提出申請,要求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石油鉆桿和鉆鋌啟動“雙反”調查。
在漫長的調查過程中,雖經中國應訴企業的爭取,終裁的反傾銷稅較初裁降低了一些,其中寶山鋼鐵公司和山西祎達特鋼進出口有限公司不在反傾銷稅的征收范圍之內,但對其他出口企業而言,將意味著不得不從美國市場退出。
中國石油大學油氣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對《法治周末》記者說:“石油鉆桿和鉆鋌用于石油鉆探,作為石油裝備企業,同石油產業的景氣度息息相關。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美國首當其沖,其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包括對石油鉆桿、鉆鋌等產業頻繁動用貿易救濟措施,也是全方位貿易保護的體現。”
不過在對外經貿大學WTO研究院副院長屠新泉看來,美國原油消費主要依賴進口,其國內原油生產行業本身的規模不大,對我國石油鉆桿生產企業而言,出口美國的數量也較少,此次征收“雙反”關稅不會對我國石油鉆桿生產企業造成太大沖擊。
山西大晉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口情況印證了屠新泉的觀點。其出口業務部負責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我們生產的石油鉆桿和鉆鋌主要出口中東地區,出口美國的很少,因此此次美國征收‘雙反’關稅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太大影響。”
不過,江陰朗博特鉆桿制造有限公司就沒有那么幸運了。
朗博特公司出口部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公司產品約有一半出口國際市場,其中美國的出口份額占出口份額比重約為40%,此次征收“雙反”關稅,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要失去美國市場了。隨后公司也將對出口市場進行調整,其余主要出口中亞和俄羅斯。
江陰德瑪斯特鉆具有限公司也是此次“雙反”調查影響最為嚴重的公司之一。該公司副總經理丁安波對記者說,公司每年出口美國的石油鉆桿約為1萬噸,出口金額1億美元左右,占公司整個出口的三成以上,而且出口到美國的石油鉆桿一度占到整個美國鉆桿市場份額的60%—70%。
雖然終裁稅率由最初的206%降至80%,但丁安波不無憂慮地說:“甭說80%,就是30%企業都承受不了,美國市場沒法做了。”
當然,中國企業并不是沒有“翻盤”的機會。
屠新泉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企業對此次反傾銷行政裁定不服,也可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起司法審議。
此外,當某種商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滿一周年時,有關當事企業可直接(或通過律師)向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ITA)提出復查的要求,ITA在復查時,要重新確定該商品的傾銷幅度。
“如果在復查期間發現該商品已不再低于公平價值銷售,同時將來也不可能再以低于公平價格進行銷售,就有可能撤銷現行的反傾銷稅。”屠新泉補充說,在復查期間,該商品需要繼續向美國出口才可以提起申請。
不過屠新泉也說,此次美國作出的終裁,使我國的石油鉆桿和鉆鋌出口美國肯定受到嚴重影響,基本可以說是退出了美國市場,提起復查的可能性很小。
尋找合適的“替代國”
一位長期從事國際貿易摩擦爭端訴訟業務的業內人士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反傾銷的訴訟從最初調查到最終判決一般需要15個月至18個月,訴訟費用加相關費用為20萬美元至40萬美元。這對一些中小企業來說也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據丁安波介紹,此次公司應訴僅聘請美國和國內的律師費就花去了50多萬美元。
“還有一些企業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再加上出口金額較小,影響不大,基本上沒有進行任何抗辯,就被裁定為反傾銷成立,征收了高額的反傾銷稅,就相當于喪失了這些國家的市場。”該業內人士說。
北京市律師協會反壟斷和反傾銷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楊晨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間貿易摩擦不斷,企業應當正確面對“雙反”調查,并積極應訴。
楊晨說,由于我國仍被美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在對我國出口的某一商品進行反傾銷認定時,通常會選擇一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以該國同類產品的價格同中國產品比較,并以此作為計算傾銷幅度的依據。這一做法使中國企業在應對國外反傾銷調查時,處于極為不利的位置。
不過,在楊晨看來,對于此種不利境地,中國企業并非只能坐以待斃。
“無論是歐盟還是美國的反傾銷法中都規定,如果被調查企業的生產商能夠證明該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并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則有可能取得市場經濟地位,我國在之前國際反傾銷訴訟中已有這方面的成功先例。”楊晨對《法治周末》記者說,“如此一來,產品的成本將根據實際發生額計算,就可以避免適用替代國標準帶來的麻煩和潛在的損失。如果爭取不到,也應當要積極尋找合適的‘替代國’。”
依據美國反傾銷相關法律規定,美國商務部在回收完調查問卷后,為進一步驗證其初期裁定傾銷幅度的準確性,通過選擇3家左右的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需要有關生產單位及出口公司提供賬本、生產記錄、購銷合同、發票等單據。
楊晨建議,作為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不能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美國商務部將根據其掌握的材料進行裁定,而這樣對我國出口企業將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