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票制的醫藥用執行,意味著在過往流通領域中代理商、企業經銷商、涉稅配送商的票案票制角色將被壓縮成一個。在整個流通環節的增加兩壓縮過程中,多票、后虛過票、增費掛靠、醫藥用避稅行為將大大減少,企業利潤更為透明。涉稅而且,票案票制兩票制實施的增加兩主要目的,就是后虛有效減少藥品從藥廠到醫院的流通開票環節,從而降低藥品成本。增費
若是醫藥用從這角度來看,“兩票制”改革的實施將使得整個醫藥行業虛開的風險得以顯著的下降。但是,事實果真如此么?
一、兩票制下虛增費用的醫藥企業不減反增,虛開的金額以推廣費、勞務費、宣傳費等名義送給醫生當做回扣
在兩票制開始實行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關于醫藥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卻沒有想象中的大幅度減少。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醫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段可以發現,從2016年開始截止至20220年,關于醫藥公司虛開發票的涉稅刑事案件679件。(2016年4月6日,國務院審議通過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6年重點工作任務》,明確提出在再綜合醫改試點省份(11省、直轄市)和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200個地級市)推行“兩票制”,全國“兩票制”改革拉開帷幕。)
從曲線圖中可以看出來,在2016年在醫改試點省份、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推行兩票制后,從2016年到2020年,虛開發票這個稅務刑事犯罪并沒有因此降低,反而大大提升,醫藥企業稅務犯罪穩步增長。2020年出現的“轉折”,部分原因是2020年國家針對醫藥腐敗問題陸續發布一些相關政策以及財政部宣布加強藥企稅務監管等其他“因素”,對其起到一定的“警示”、“制約”,所以本文不做過多贅述。
現行“兩票制”雖然壓縮了開票鏈條,但并沒有改變藥品銷售模式。兩票制改革的實施使得藥品銷售環節的銷售費用(包含回扣、返利等)無法像過去一樣通過多次開票進行消化和利益分配。無法合法抵扣的中間銷售費用,使得大多數醫藥企業想方設法虛增費用。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份刑事裁定書揭露出醫藥公司“走票”流程。
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間,在被告人張立軍、陶宗祥、王軍、鄧建居間介紹下,通過被告人崔海青、鄭海負責經營的海青藥業公司、鴻泰公司,向宗某擔任代理商的南京優科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科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39份,價稅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7924590元,稅額1014599元;通過被告人崔海青、鄭海負責經營、被告人崔擁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海青貿易公司,向宗某擔任代理商的優科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78份,價稅合計6385080元。
醫藥公司,為什么有大量“走票”業務?
據本案被告人張立軍的供述和辯解,兩票制推廣后,醫藥銷售人員的收入只能由藥企支付,藥企要求銷售人員提供增值稅發票進行報銷,市場對這類發票的需求越來越大。陶宗祥所在的鴻泰公司與海青藥業公司有關系,王軍、鄧建手上有客戶資源,四個人就一起商量做開票業務賺錢。
被告人陶宗祥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鴻泰公司的實際經營內容是為藥企服務,行話就是“走票”,實際上就是虛開發票。
二、醫藥企業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來逃避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藥企逃避繳納增值稅有哪些形式:
1、有真實業務發生:醫藥企業向醫院銷售藥品時向醫院提供真發票,而自己卻開具低于實際銷售貨物金額的發票以此逃避稅收
被告人薄某某、王某某利用其掛靠的醫藥公司向醫院銷售藥品時向醫院提供發票的這個“空檔”,混淆真假發票,將和實際銷售藥品品種、金額相符的虛假發票交給*甲縣人民醫院、*乙縣人民醫院,并開具低于實際銷售藥品金額的真實發票,以此來逃避稅收。
經查,被告人薄某某涉嫌虛開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票174張,金額11898930.59元,稅額2022762.89元,價稅合計13921693.48元;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界首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虛開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票56張,金額3606012.19元,稅額613012.60元,價稅合計4219024.79元。(脈絡關系圖如下)
2、無實際業務發生:醫藥公司(即受票方)通過向被告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認證抵扣稅款
被告人劉中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于2014年12月份在敦化市注冊成立敦化市瑞景藥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份在龍井市注冊成立龍井市康太藥業有限公司,并分別找到吳某、慕某以給予好處為條件要求兩人擔任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中文系上述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被告人劉中文在無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于2015年2月份通過敦化市瑞景藥業有限公司向蚌埠明日欣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發票金額人民幣2998217.51元,發票稅額人民幣509696.99元,被受票方全部認證抵扣。被告人劉中文于2015年3至7月份通過該公司,向鄭州邦正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16份,發票金額人民幣31534782.33元,發票稅額人民幣4099521.17元,其中被受票方認證抵扣256份,認證發票金額人民幣25542947.82元,抵扣稅款人民幣3320582.68元。
被告人劉中文在無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下,于2015年6、7月份通過龍井市康太藥業有限公司向鄭州邦正醫藥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發票金額人民幣9983500元,發票稅額人民幣1297855元,其中被受票方認證抵扣29份,認證發票金額人民幣2896393.49元,抵扣稅額人民幣376531.51元。
綜上,被告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46份,發票金額人民幣44516499.84元,發票稅額人民幣5907073.16元,被受票方認證抵扣的發票315份,認證發票金額人民幣31437558.72元,抵扣稅款人民幣4206811.18元。
3、醫藥企業采購藥材可自開自抵,農產品、中藥材虛開發票新套路
醫藥制造業中的中藥飲片加工、中成藥制造和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都涉及到農產品的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是種植公司屬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自產自銷的中藥材屬于免征增值稅范疇。由于增值稅政策中對農產品抵扣的特殊規定,使稅務機關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實較難。醫藥生產企業從農戶直接采購藥材,可以在稅務機關領取《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申領環節稅局審查較為寬松,僅要求企業提供購銷合同、入庫單、付款憑證、農戶身份信息等材料留存備查,違法成本低,而且,我國農產品收購環節多而散,這就導致了收購業務的真實性、貨物的多少、金額的大小都難以實行有效的監控。
為了能夠獲得利益,可謂是各顯神通,部分醫藥企業利用這個可乘之機,通過各種方式進行虛開發票。
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虛開收購發票申報進項抵扣
被告人蔡志毅伙同他人以菁輝公司、承佗公司、華珍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
2016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蔡志毅與沈某、紀某等人經共同商議后,以李某、林某、黃某2的名義在福建省霞浦縣成立菁輝公司、承佗公司、華珍公司用于虛開發票,從中牟利。
2016年3月至9月間,被告人蔡志毅等人在菁輝公司、承佗公司、華珍公司無真實商品購銷情況下,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以張某、俞某等人的名義,為自己虛開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菁輝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88份,票面金額計18289080元,已抵扣進項稅額計2377580.4元;承佗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182份,票面金額計17624920元,已抵扣進項稅額計2291239.6元;華珍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83份,票面金額計7886800元,已抵扣進項稅額計1025284元。
在2016年年初,被告人蔡志毅詢問霞浦是否有人種植中草藥,在了解到柏洋鄉和崇儒鄉有人種植太子參后,蔡志毅帶黃某、紀某來霞浦,其介紹沈某與他們認識,他們讓沈某幫忙成立公司。成立菁輝、承佗公司后,蔡志毅讓其幫忙拿一些朋友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收購人員,其將吳某1、劉某1、陳志剛、陳某1、張某1、黃梨貴的身份證復印件給蔡志毅,之后蔡志毅、黃某、紀某都是與沈某聯系。寧德國稅局調查時,蔡志毅、紀某和李某讓其承認占有公司股份20%,并有種植太子參。
這也就是說,在營造、建立“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銷售”醫藥公司的時候,被告人們已經為以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調查詢問是否存在種植、銷售太子參做好了鋪墊,在找好藥企的法人后,交代法人在寧德國稅局調查時需要承認占有公司股份和種植太子參,而且,被告人們還找了一些當地人“當做”中草藥的收購人員,通過這個“步驟”來證明,這個藥企“存在”收購業務。
證人李某證實在2016年3月,其與林某、黃某2被蔡志毅叫到霞浦縣分別作為菁輝公司、承佗公司和華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冊成立上述三家公司,每人每月4000元工資。沈某找了一批當地人冒充中草藥收購人員,實際沒有中草藥收購業務,虛開收購發票申報進項抵扣,再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外虛開。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醫藥企業偽造農戶直接采購藥材,偽造購銷合同、入庫單、付款憑證、農戶身份信息等材料,用于自開自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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