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綠色建筑管理規定
總則
一、天津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發布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新綠訊推進自然文明建設,色建根據有關法律、筑管法規,理規結合本市實際,定行制定本規定。業資
二、天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有關的發布規劃、建設、新綠訊運營、色建評價等活動,筑管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理規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適用本規定。定行
本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效率高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綠色建筑等級由低至高分為一高等、二高等和三高等三個等級。
三、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一體推進、突出要點,相關部門引導、市場推動,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人民相關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一體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五、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變、城鄉規劃、國土房管、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市和區人民相關部門應當從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綠色建筑的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和獎勵等。
規劃和建設
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并籌備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綠色建筑年度實施計劃并籌備實施。
八、本市新建相關部門投入資金的國家部門、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鎮,以及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相關部門投入資金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執行二高等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既有建筑改造和工業建筑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九、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綠色建筑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綠色建筑技術、節能減排效果等內容。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
十、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時,應當就綠色建筑要求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要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十一、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設計、施工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施工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相關要求,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十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和設計高層度要求進行設計,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編制綠色建筑專篇,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相關技術措施。
十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進行修改,并書面說明理由。
十四、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籌備實施。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當采取降低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等措施。
十五、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十六、建設單位籌備竣工驗收,應當對綠色建筑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籌備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籌備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