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五一”小長假將至。五一4月26日,福建發布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發布《致全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范廣告管理倡議提醒》,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規范開展網絡促銷、網絡銷售貨真質優商品、促銷強化廣告發布管理、強化自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五一
倡議書提出,福建發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要履行平臺主體責任,規范廣告管理落實《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網絡切實履行對平臺內經營者主體信息的促銷核驗登記、對平臺內經營者行政許可信息的強化審查公示、對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五一審查處理和向監管部門報送信息等責任義務,不斷提升平臺自治的福建發布能力水平;依法保護知識產權,貫徹落實《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國家標準》,規范廣告管理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對平臺內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規范開展網絡促銷,預先主動公示促銷期限、促銷方式和促銷規則;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虛構原價、虛假降價、虛假折價,切實履行價格承諾;不以紅包、返現等方式誘導消費者作出好評,不得以刷單炒信、虛構點擊量、虛構關注度等方式吸引消費者。要樹立產品質量安全意識,選擇可靠的供貨渠道,銷售貨真質優商品,為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的商品或服務,自覺抵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行為,不得銷售或提供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野生動物等商品或服務。要自覺抵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違法行為。
電子商務經營者要強化廣告發布管理,依照《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真實準確表述商品或服務信息,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通過消費測評、知識介紹、體驗分享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嚴格遵守《民法典》《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不以格式條款、通知、公告、聲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相對人權利、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規定,不利用格式條款或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經營者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消費者享有全面、真實、準確了解交易內容、支付形式、售后服務等信息的知情權;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各項義務,暢通消費投訴渠道,主動化解消費糾紛。
責任編輯:張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