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禮錄像意外損毀
去年11月15日,對新海寧的人婚小俊(化名)和小潔(化名)舉行了隆重的結婚典禮。攝像師顧某(化名)擔任婚禮全程攝像,禮結報酬是束后1200元。因為是竟把熟人介紹,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告上服務合同。
在親朋好友的法庭祝福中,婚禮辦得很成功。海寧作為攝像師,對新顧某用鏡頭記錄下了新人的人婚甜蜜時刻。
▲圖片來源于網絡
蜜月過后,禮結小俊找顧某討要婚禮錄像,束后誰知道,竟把意外發生了!告上
顧某稱因為攝像機內存卡損壞,結婚錄像資料全部丟失!他想了很多辦法,還特地跑到杭州找專家修復,但是都沒有辦法恢復這些錄像資料。
一紙訴狀將攝像師告上法庭
婚禮錄像的損毀,成了新人最大的遺憾。
小俊多次找到顧某協商賠償事宜,顧某只同意退還之前收取的1200元報酬,不同意支付額外的賠償款。
無奈之下,小俊和小潔一紙訴狀將顧某訴至法院,要求他返還服務費1200元,另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原告被告是怎么說的?
海寧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原告方和被告方各執一詞。
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合同,自己純粹是因為熟人介紹才接下這單業務,更多的是幫忙性質。而且內存卡損壞不是有意為之,事后自己四處找技術人員修復,已經盡到了責任。婚禮錄像損毀是誰都不想的,自己同意退還服務費,但不應該再額外賠償。 精神損失定價幾何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這對新人與顧某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顧某為新人提供婚禮攝像服務,而且收取了相應報酬,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
因此,原、被告都應該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義務。也就是說,顧某理應向小俊和小潔交付婚禮錄像。
作為服務提供方,顧某應當確保攝影器材能夠正常拍攝及儲存資料,現在因為內存卡損壞而導致婚禮錄像損毀,無法按約定交付錄像,顧某顯然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攝像師拍攝的婚禮影像資料,對新人來說具有特定紀念意義,而且婚禮過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復和再現,所以由于攝像師的疏忽造成婚禮現場不能再現,確實給新人造成了終生遺憾,攝像師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海寧法院
通訊員:海萱
編輯:姚娟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