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選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藥店
《規定》包含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平監督檢查、臺求法律責任等內容。二選一詳細列舉了反向刷單、中國惡意攔截或者屏蔽、藥店非法數據獲取、-平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等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臺求
規范經營者行為,二選一避免發生不正當競爭
《規定》全面梳理列舉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根據網絡競爭行為復雜多變的藥店特點,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分類提煉梳理,-平明確認定標準。臺求主要包括:
①明確了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對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熱點問題進行規制,著力消除監管盲區。
②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細化,列舉了流量劫持、惡意干擾、惡意不兼容的表現形式及認定因素。
③對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歧視待遇等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同時設置兜底條款,為可能出現的新問題新行為提供監管依據。
比如,《規定》第八條指出,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包括: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等。
再如,《規定》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如:虛假交易、虛假排名;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編造用戶評價;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等。
針對網絡領域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細化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認定因素,有利于更為全面地研判所涉行為的非正當性,避免不適當地干預市場自由競爭,導致技術發展和創新受阻。
強化平臺責任,不可放任不正當競爭
平臺企業掌握海量數據,連接大量主體,既是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的重點對象,也是協同監管的關鍵節點。若平臺能夠充分發揮自身協同監管的作用,將會大大減少平臺內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放任甚至以身試險,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規定》突出強調了平臺主體責任,督促平臺企業對平臺內競爭行為加強規范管理,同時對平臺濫用數據算法獲取競爭優勢等問題進行規制。
如《規定》第六條指出,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為的規范管理,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時間自作出處置措施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三年。
《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終止平臺的不合理限制的條款包括: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這則條款涉及到了廣大經營者較為關心的“二選一”的問題,如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規則》指出,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該則條款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聚焦到藥品零售行業,國家藥監部門針對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也多次提到平臺的責任,如作為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應嚴格落實好審核管理責任,監測平臺內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風險,并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