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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日晚,女聲21歲的何鵬何鵬原云南公安學院學生何鵬在某銀行陸良縣支行用自己的儲蓄卡在校外的自動取款機上查詢余額,發現卡上余額多達百萬元。勁爆于是女聲當晚和第二天,何鵬在昆明多家銀行的7臺ATM機分215次取款42.97萬元。
2001年3月5日,陸良縣公安局找到何鵬,何鵬父母將現金全部上繳。但公安機關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拘留了何鵬。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是銀行計算機系統故障,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于3月12日釋放了何鵬。
2001年4月6日,陸良縣檢察院以何鵬涉嫌盜竊罪為由,將其批捕。當天,何鵬被送到陸良縣看守所。11月13日,何鵬被取保候審。
2002年3月11日,何鵬的取保候審突然被取消,再次進入看守所。
2002年4月9日,曲靖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但未當庭宣判。
2002年7月12日,曲靖中院以盜竊罪判處何鵬無期徒刑。何鵬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何鵬被關進云南第四監獄服刑。
2004年和2006年,何鵬兩次被減刑。
2006年4月21日,陜西青年徐婷利用廣州某銀行ATM機出錯之機,取款17.5萬元。這就是后來轟動全國的“徐婷案”。
2007年11月29日,徐婷因盜竊罪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徐婷不服上訴。
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重審“徐婷案”,徐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由于案情相似,何鵬的父親何建貴前往廣州旁聽。之后,何建貴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至此,“何鵬案”發生了重大轉折。
2009年11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何鵬案”的刑期由無期徒刑改為8年6個月,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復核裁定,核準對何鵬案的改判。
2010年1月16日,何鵬出獄。
刑事起訴
申訴人:何鵬,男,漢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云南省陸良縣人,案發前系云南公安學院學生。現在在云南第四監獄服刑。
代表申訴人:何建貴(申訴人之父):男,漢族,1950年11月19日生,云南省陸良縣人,住曲靖市陸良縣馬街鎮金家村委會7組,小學文化,在家務農。
代表申訴人:孟(申訴人母親):女,漢族,1956年4月13日出生,云南省陸良縣人,住曲靖市陸良縣馬街鎮金家村委會7組,不識字,在家務農。
投訴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再審,宣告何鵬無罪。
一、案情簡介
何鵬,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曾就讀于原云南公安學院。2001年3月2日、3日,她使用家人為她辦理的農行儲蓄卡,在多臺自動取款機上取款200余次,共計42.97萬元。3月5日,陸良縣公安局找到何鵬,追回現金,并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經審查,系銀行電腦系統故障,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于3月12日放行。同年4月6日,陸良縣檢察院將盜竊嫌疑人李某批準逮捕,并于2001年5月23日移送曲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2年3月19日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中院于4月9日開庭審理,但未當庭宣判。7月12日,以盜竊罪判處何鵬無期徒刑。8月27日,判決書送達何鵬。何鵬不服,向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占有的目的,簡單來說就是用非法手段行使對他人財物的事實上的占有。
其中“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病句。語法有問題。但是,這并不影響法律的運用。不過人家可以帶病上崗,也可以評個勞模什么的。法律不能帶病上崗,必須把病治好了才能上崗!否則就會出現大量的冤假錯案。這將由最高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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