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函,國土就鎳礦、部礦錫礦、種開最低指標征求銻礦、發利石膏礦和滑石礦等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征求意見。用率意征求意見稿按照不同類型對上述五礦種礦產開采回采率、國土選礦回收率、部礦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最低指標要求進行了明確。種開最低指標征求
其中,發利對于鎳礦,用率意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88%,國土新建礦山不得低于92%;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2%。部礦鎳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5%~82%。種開最低指標征求當綜合回收黑色金屬和(或)非金屬資源時,發利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5%;當綜合回收資源全部為有色金屬時,用率意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60%。對于錫礦,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8%~90%。錫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50%~80%。當錫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當錫礦石為復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0%。對于銻礦,露天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5%,礦體形態變化大、礦體薄、礦巖穩固性差的礦山開采回采率不低于92%;地下開采回采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75%~90%。銻礦選礦回收率最低指標要求分別為60%~90%。當銻礦石為中等可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50%;當銻礦石為復雜難選時,其共伴生礦產綜合利用率不低于40%。
征求意見稿稱,現有生產礦山要在本指標要求發布之日后兩年內達到本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受礦體賦存條件、礦石性質等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礦山企業應說明原因,并提交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論證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征求意見稿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特點及開發利用情況,制定不低于本標準的指標要求,并負責對轄區內礦山企業執行指標要求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不定期開展抽查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