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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談婚有關夫妻財產知情權的論法議題備受關注,有法學界人士建議立法機關應將其上升為法律制度,丨查以此實現男女平等的實財上升財產權。
連日來,妻糾“查詢配偶財產權”在社會聚焦中引發熱議。紛的法澎湃新聞注意到,解決基礎建議家立今年6月1日起,《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正式施行,這一地方立法細化了有關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內容,明確婦女有權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
目前,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前述條例系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屬于地方性法規。在此之前,還有一些地方也曾發布規定,允許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查詢另一方部分財產狀況。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相關人士曾回應,上述條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共同財產知情權保障的具體落實。這一規定保障“她權利”,但并不排斥“他權利”。這一地方立法背后有何現實考量?如何準確理解地方性條例的價值和意義?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應該如何進行立法規制?
為此,澎湃新聞特邀法律界人士撰文解讀,提供觀察。本篇專稿作者系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
作為一名資深家事律師,張承鳳直言,夫妻糾紛進入到司法訴訟后,很多分歧焦點就在財產問題上,查實財產是解決糾紛的基礎。
在她看來,前述地方性規定具有現實價值,但規定涉及可查詢的財產范圍比較窄,除了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部門之外,對于其他部門并沒有明確,“雖然有一個‘等’字在后,但由于沒有明確部門,其他部門配合的可能性不是很樂觀”。
此外,針對流動和隱藏轉移出去的財產,前述規定也并沒有提供查詢路徑。“當夫妻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存在想盡辦法隱藏轉移財產。”據張承鳳觀察,在婚姻家事、繼承糾紛中,有的因婚內產生異心,轉移財產時間長達十幾年,有的甚至配偶死亡了,婚外生育的子女出來要求繼承遺產了,才發現死者多年來在轉移財產給第三者。
與此同時,前述規定還具有局限性,“只給予了女方權益,對于夫妻關系里的男方,沒有規定同等權益。”張承鳳認為,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財產共有制,情理上也可推理出“男性也應該有相同的權益”,但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現實中并不能得到登記管理財產的機構的查詢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婚姻中的財產知情權,一部分人還希望結婚后能保留財產隱私權,法律對此也給出了救濟路徑:“夫妻財產約定制,這對于希望彼此財產獨立的人是不錯的選擇,只是雙方需要考慮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避免彼此受牽連。”
“希望這一規定能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張承鳳為此建言,應該對正在征求意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增加相關規定,明確夫妻雙方可以互相查詢財產的權利。
以下為專稿全文:
夫妻糾紛進入到司法訴訟后,很多分歧焦點就在財產問題上,而查實財產是解決糾紛的基礎。福建省的這個地方性規定,對福建省婚姻里的女性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她們憑著婚姻關系證明就可以查詢配偶名下的部分財產情況。
這個規定是將《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第六十七條進一步提前得到了部分落實,在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時,對于通常弱勢的女方,增加了談判砝碼,減少了部分訴訟糾紛,保障了女方權益。所以,這個規定非常具有現實價值。
不過,這個規定可以查詢的財產范圍比較窄,只是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部門可以查詢,對于其他部門沒有明確。就過往經驗而言,雖然有一個“等”字在后,但由于沒有明確部門,其他部門配合的可能性不是很樂觀。
此外,這個規定只是對福建省內的存量財產的查詢提供了方便,超出時就無能為力了,但現代人的資產,有的已經不可能只在一個省內。像福建這樣的富裕之省,作為“愛拼才會贏”的提出者,一部分人的財富早就已經走出本省,有的甚至走出了國門。
資產是流動的,財富是變化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不是亙古不變的。這個規定對流動和隱藏轉移出去的財產,并沒有提供查詢路徑。比如:通過對對方銀行流水的查詢,可能會查詢到對方隱藏在他人名下的財產,如被他人代持的資產,為第三者購買的財產,支付給第三者或者婚外生育子女的資金等;甚至會出現隱藏在境外的資產,比如在香港購買的保險,國外購買的房屋等。
當夫妻之間的關系發生變化,或者一方產生了異心,就有可能想盡辦法隱藏轉移財產。本人最近幾年代理的婚姻家事糾紛、繼承糾紛,就有出現隱藏、轉移財產的情況,有的婚內產生異心,轉移財產,時間長達十幾年,有的甚至配偶死亡了,婚外生育的子女出來要求繼承遺產了,才發現死者多年來在轉移財產給第三者。除了通過銀行流水可能查到財產去向外,還可能查詢到對方婚外情線索,如查到銀行支付的住院費用,再通過查詢住院費用的使用者,查到婚外生育,婚外的第三者。
該規定只給予了女方權益,對于夫妻關系里的男方,沒有規定同等權益,引來了一些網友的異議,確實反映了規定的局限性。畢竟,現實生活中,女性創造財富,控制財產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婚姻中的男性也應該有相同的權益。
這個規定反映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知情權,我國法律規定了夫妻財產共有制,既然是共有,那就意味著是你的也是我的,為什么不能查?只是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夫妻財產知情權,情理上推理出來的觀點,并不能得到現實中登記管理財產的機構配合配偶查詢。
對于婚姻中的財產知情權,現實中也有不同的聲音,一部分人希望結婚后能保留財產隱私權,法律對此給出的救濟路徑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后都可以考慮是否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有制,男女之間完全可以在婚前商議選擇“夫妻財產約定制”。相較而言,在沒有規定明確的夫妻財產知情權制度之下,選擇夫妻財產約定制,對于希望彼此財產獨立的人是不錯的選擇,只是雙方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否能避免彼此受牽連。
當然,這只是一個地方性規定引來的熱議,但足見大眾對夫妻知情權、查詢權的關注度,希望這一規定能上升到國家立法層面,或對正在征求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增加一條:在訴訟過程中,夫妻雙方互相有權查詢對方名下財產,以及發生離婚爭議前兩年的銀行流水;對于一方有婚外情的,夫妻一方要求查詢另一方婚外情發生時的銀行流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