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高虹公私過去在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安涉接連被告發檢舉涉嫌詐領助理費。詐領助理遭起臺北地檢署去年12月發動搜索,費今先諭令高虹安60萬元交保,訴北之後歷時8個多月偵查,檢財今(14日)同時偵結「助理費案」及資策會提告的力傲「背信案」。針對助理費案,人卻北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不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高虹公私將高虹安及其助理共5人起訴;背信案則不起訴。安涉高虹安今召開記者會表示「不意外」,詐領助理遭起她將好好準備法院攻防,費今以證明自身清白。訴北
案發經過為何?
高虹安所涉詐領助理費案的檢財案情,包括公積金被檢舉遭高虹安挪為私用,購買她的個人物品,還有部分高辦助理費疑被挪由民眾黨團使用,助理則被要求「浮報特定月份加班費」,並充作立委辦公室的獎金小金庫。
去年《鏡週刊》報導吹哨者所提供的薪資內帳明細,從2020年2月起至12月共13頁資料,揭露17名前後任助理每月向立法院申報、請領的「表定薪資(表帳)、加班費」,與辦公室發給助理的「實際薪資」之間,存在一定的差額。吹哨者指控,部分助理的薪資差額和加班費,都須上繳至高虹安辦公室的公積金帳戶,這11個月的詐領金額就超過60萬元。
當時另有曾任高虹安辦公室助理的人爆料說,每當有助理請病假、事假被扣薪,被扣的薪水也要存入「辦公室基金」。此外,高虹安的立委辦公室還另訂內規,沒洗杯子、忘丟垃圾,都要被「罰款」,金額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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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怎麼說?
臺北地檢署今透過新聞稿表示,關於高虹安詐領助理酬金、加班費案,高虹安及辦公室幹部陳奐宇、「小兔姐」黃惠玟、陳昱愷、前公關組長王郁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高虹安的男友李忠庭罪證不足,不起訴。
臺北地檢署說明,高虹安明知立法院所編列「公費助理經費」,是要支應各立法委員聘用公費助理的酬勞、獎金、加班費、值班費,不得用於這些之外的支出,例如辦公室、服務處等開銷或私用。高虹安也知道立法院編列了 「問政相關業務經費」,每月合計7萬9072元,立委可用於選民服務、考察等事項,也可用在助理協助委員問政或服務選民,款項每月都直接撥付到立委薪資帳戶。
除了「公費助理經費」和「問政相關業務經費」,高虹安還領有立法委員月薪19萬多元、永齡基金會每月支應10萬元協助高虹安從事立委職務。此外,高虹安銀行存款達1200萬餘元,卻未善用上述問政相關業務經費,反而壓榨助理,以自身權勢要求助理配合共同虛報、浮報酬金及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該院編列之「人事費」,用於辦公室及私用支出。
這些私用支出包括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計程車,住宿、 油資、裝潢費、冰箱、咖啡機、衛生紙、 文具、餐具等,甚至有雙眼皮貼、衛生棉、 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臺大醫藥費、立委個人餐費等支出。北檢認為,上開做法足以損害立法院對於補助立法委員助理所編列助理費預算管理的正確性,也足以認定高虹安「公私不分」、「貪圖小利」。
針對量刑,臺北地檢署表示,高虹安擁有傲人學經歷,且根據其收入和存款,可以說是「財力豐厚」,卻做出這樣的事情,而且犯後態度不佳,甚至想要卸責助理,建請法院「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以示警惕。另外,此案被告詐領的犯罪所得合計46萬30元,北檢也建請法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份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於背信案,檢方認定資策會所提的專利,並未高於其職務上所發明,也查無高侵害資策會的權利,相關契約爭議純屬民事糾紛,此部分不起訴。
高虹安:不意外,會努力爭取清白
高虹安則隨即召開記者會回應,表示對貪污起訴結果不意外。高虹安認為,此案從一開始檢察官就「認定要起訴她貪污」,偵查過程在秘密偵訊室裡吃的便當種類,以及許多連當事人都不知道的事,都曾透過媒體或名嘴、網路被爆料、選擇性揭露,目的是讓她人設毀滅、被形塑成罪犯,根本就是「臺灣史上偵查不公開的笑話。」
高虹安指出,北檢的新聞稿內容,大都是個人見解,他相信法院的見解會很不一樣。她將以所持證據向法官好好說明,她也要譴責檢察官草率起訴、未一併注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項。高虹安強調,會努力面對接下來的法院攻防,相信法官能屏除政治考量、做出專業判斷,還給她與助理清白。
高虹安日前曾以國民黨前立委吳成典為例,為自己辯駁。吳成典2008年12月間被金門地檢署指控,在擔任第5、6屆立委期間,以人頭掛名助理,詐領立法院公費助理薪資、工作獎金,約新臺幣590餘萬元。檢方當時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違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並對吳成典及其擔任助理的妻子鄧琰求刑15年並褫奪公權6年,金門服務處主任許勵宏遭求刑8年、褫奪公權3年。
但後來吳成典在2011年獲判無罪。高虹安的律師日前主張,立法院在該案訴訟期間,三度函稱公費助理聘用為勞僱契約,然而,助理工作執掌、範圍、時間、是否兼職,都由立委自行決定,立法院不會審核過問,雇主為立委個人,而非立法院。吳成典的無罪判決書中強調,公費助理除非捏名虛報、實未受聘,無從以工作質量高低與薪資數額多寡進行比較,就認為某助理為「掛名人頭」。
雖然吳成典的助理將薪資「全數捐給」給服務處,但判決也指出,根據《預算法》63條規定,人事費可以流出到業務費,但業務費不得流入到人事費,助理費也可留到同屬「委員問政業務」的國際交流事務、委員會館、問政相關業務等。因此,假如高虹安能證明助理薪資是流到問政業務費用,就不違反規定,高虹安接下來有可能會以吳成典的判例為訴訟策略之一,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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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