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今年10月12日,新購銷售消保浙江金華永康市民賀先生在永康某賣場支付1.35萬元購買了原價13999元的元委認為商新款手機。幾天后,手機他發現手機包裝盒里有張優惠卡,前已權通過查詢得知,激活家侵這部新手機已于購買前幾日就已激活,浙江同時,永康手機廠家贈予消費者的新購銷售消保800元補貼優惠也已被領取。“我買到的元委認為商是一部二手手機,商家要給我三倍賠償。手機”賀先生向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投訴反映。前已權
在消保委的激活家侵調查中,商家承認賣給賀先生的浙江手機在銷售前就已被激活,但承諾絕非二手手機。永康商家解釋,新購銷售消保手機被提前激活的原因是手機廠家搞活動,營業員為完成公司激勵任務,提前將未銷售的手機進行激活,以此領取補貼。“這是個別營業員的擅自行為,我們也不知情。”賣家向賀先生表示歉意,同意退貨退款并給予一定補償,對于賀先生要求的購機款三倍賠償,則表示金額太大,無法接受。
通過核查,永康市消保委認為,商家的營業員銷售已激活的手機,并且私自拿走廠家給予消費者的優惠而未告知,該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賀先生購買的新手機被提前激活,損害了本應屬于消費者享受的購機優惠,商家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永康市消保委的督促和調解下,商家同意補償賀先生2部另一款同品牌手機,價值金額14998元,雙方達成和解。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員表示,知情權是消費者的重要權利之一,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銷售者掌握著商品信息,若在銷售商品時有心隱瞞,商品的完整信息消費者往往無法充分獲取,從而消費者的知情權將無法得到保障。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有激活功能的手機時應現場要求賣家進行時間查驗,發現問題及時咨詢,同時要認真檢查外觀、配件、質量合格證、“三包”憑證等材料信息,并要留存好發票等票據,以便出現問題可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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