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證券證券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承銷承銷證券承銷機構,機構證券承銷很多人還不知道,證券證券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承銷承銷
(一)證券承銷的機構三種方式從證券承銷,的證券證券實踐來看,證券承銷:主要有四種方式:代銷、承銷承銷銷售協助、機構包銷和由承銷團包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代銷證券,是指承銷商代理銷售證券,并在銷售期結束后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在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于發行人,只委托承銷商辦理證券銷售;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不投入任何資金,也不對未售出的證券負責。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于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益(手續費)少于承銷。
(2)證券銷售協助
所謂證券銷售輔助,是指承銷商根據承銷合同約定的承銷期屆滿后,對剩余證券進行投資(余額承銷),或者按照剩余金額向發行人出借,以保證發行人資金籌集和資金運用計劃的順利實現。我國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為承銷方式。
(三)證券承銷
所謂證券承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全部或部分計劃發行的證券,然后向社會公眾銷售的一種承銷方式。承銷到期時,未售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行持有。
證券承銷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全額承銷,一種是定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根據合同向發行人的證券支付的資金總額。配額承銷是對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的承銷。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定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證券交易的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于承銷商。
(4)承銷團承銷
也稱為“聯合承銷”,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證券承銷公司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公眾公開銷售某種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牽頭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2)什么是證券承銷?發行人通過證券市場募集資金時,應當聘請證券經營機構幫助其出售證券。證券經營機構借助自身在證券市場的聲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有效期內賣出證券,這個過程稱為承銷。這是證券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
(三)證券承銷規則(一)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二)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對公開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開展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要立即停止銷售活動,采取整改措施。
(三)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牽頭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四)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在c時期
(五)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應當在承銷期屆滿后15日內,將承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代銷證券的公司應當在代銷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代銷情況共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六)股票溢價發行的,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七)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