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醫療糾紛網上熱議,諸任艾醫生在一家上市企業下屬醫療機構進行白內障手術,臨床路徑王醫生為其手術,諸任手術很順利,臨床路徑術后視力0.6。諸任5個月后,臨床路徑艾醫生突然視物不清,諸任有遮擋,臨床路徑去醫院就診,諸任診斷視網膜脫離,臨床路徑累及黃斑。諸任
后行視網膜脫離復位手術,臨床路徑這段時期內艾醫生經歷了很多痛苦。諸任然而事情發生了轉折,臨床路徑艾醫生咨詢了另外一位眼科醫生,諸任得知如果能事先發現眼底病變,用激光治療封閉眼底變性區,就有機會預防視網膜脫落。
還有艾醫生認為王醫生給的術前照片有P過的痕跡。艾醫生認為無法進行信任溝通,選擇網絡維權。一下子網上眾說紛紜,類似以往的糾紛討論,醫生一邊倒的傾向醫療機構(雖然那家醫療機構不是公立醫院),普通大眾比較同情艾醫生。
相信有人說看法律法規怎么說,正巧前幾天,2020年末國家衛健委頒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促進合理醫療檢查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一條就是加強醫療管理,進一步規范醫療行為。在加強醫療行為管理中,明確了目標:2022年底前,三級醫院50%出院患者、二級醫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臨床路徑管理。
從目標看,至少兩層意思,
第一,目前出院患者不少還不是按照臨床路徑的
第二,臨床路徑管理會越來越嚴格
包括醫保局推行的DRG和DIP付費中,臨床路徑也被認為是重要因素。在《國家醫療保障疾病診斷相關分組(CHS-DRG)分組與付費技術規范》中提到付費目標是:醫保應用DRG 付費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實現醫-保-患三方共贏。通過DRG 付費,醫保基金不超支,使用效率更加高效,對醫療機構和醫保患者的管理更加精準;醫院方面診療行為更加規范,醫療支出得到合理補償,醫療技術得到充分發展;患者方面享受高質量的醫療服務,減輕疾病經濟負擔,同時結算方式也更加便捷。
而在診療行為規范方面,該技術規范認為實施DRG 付費區域內的醫療機構診療流程相對規范,醫院質量控制機制健全,并且廣泛開展臨床路徑管理。在《國家醫療保障按病種分值付費(DIP)技術規范》中也有類似提到:
因此,回到開始的那個案例,相信接下來的判定就是看該診療路徑是否合理,是否有差錯,甚至是否有違規。
從涉及的上市公司回應看,第一次說視網膜脫離和手術無關,有術前和術后第一天眼底檢查記錄。第二次說沒有復查記錄,以及醫生未及時上報不良事件,醫療機構管理規范不到位。
那么該病種的臨床路徑到底是什么?或者有臨床路徑,是否就能避免該事件發生呢?
我搜索了一下眼科疾病的臨床路徑,2013年6月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眼科8個病種臨床路徑的通知》,之后2020年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有關病種臨床路徑(2019年版)的通知》,在224個臨床路徑中也有眼科疾病的8個臨床路徑,其中第一個就是白內障囊外摘除聯合人工晶狀體植入術臨床路徑(2019年版)。
其中術前檢查,包括:
1.必需的檢查項目:
(1)手術前全身常規查體,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血生化、凝血功能、酶免疫分析及心電圖,必要時行胸部X線片檢查。
(2)專科檢查:視力(裸視及矯正視力)、眼壓、沖洗淚道;裂隙燈檢查,記錄晶狀體混濁發生部位及程度、眼底檢查;角膜曲率、角膜內皮細胞計數、眼A+B超及人工晶狀體度數計算。
2.根據患者病情可進行眼底光學相干斷層成像(OCT)。
無論是上述提到的眼底檢查,或者OCT檢查,都不能稱之為全視網膜檢查,因為后者檢查屬于有創傷,而且費用高,而且白內障手術后出現視網膜脫落發生概率也非常低,因此在該版的臨床路徑里也沒有這么高要求。
結合該醫療機構的回應看,的確算符合臨床路徑,所謂的之后復查,不是臨床路徑可以涵蓋的。那么該起事件問題在哪兒呢?
我本文標題是一個眼看臨床路徑,另一個眼看醫患溝通。相信衛生行政管理機構可以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不過那還是從道理上講。而作為患者,作為主治醫生的心理也是一個問題。
艾醫生經人介紹到該醫療機構診治,有沒有錯?沒有
主治醫生王醫生處理是否得當?目前看起來沒問題
因此,前期的醫患關系是和諧的。
之后,患者艾醫生視力下降,檢查出視網膜脫落,醫患雙方還積極診療。
患者從其他醫生那里得知自身情況可以不是這樣。
患者向醫生索要術前照片,患者懷疑被P過。
醫患關系破裂,患者質疑醫生、醫療機構。
事后,有醫生就表示,如果再遇到類似情況,肯定讓患者把相應檢查都做過,以保護自己。
綜上所述,醫患關系建立不容易,破壞很方便。除了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規范(臨床路徑),監督執行以外,更關鍵的是引導大眾,遇到問題該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