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雙11”剛結束,次品“雙12”又將來臨。福建費持續(xù)的省消網購節(jié)讓經營者鉚足勁用各種促銷方式吸引消費者,其中不乏“買一贈一”活動,提醒但有消費者反映買了促銷商品后發(fā)現(xiàn)所贈送的贈品責商品有質量問題,但因是不免贈送,對能否索賠甚為糾結。次品為此,福建費11月23日,省消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fā)布消費提醒:贈品不是提醒“次品”,免費不能免責。贈品責
福建省消委會認為,不免商家提供的次品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福建費要求商家履行退貨、省消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商家應承擔運輸?shù)缺匾M用。消費者獲得贈品是建立在購買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故贈品也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一部分,即贈品同樣屬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贈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家無權以“因為是贈品,所以出現(xiàn)問題一概不負責或者不進行賠償”為由,拒絕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贈品承擔相應責任,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正當維權。
此外,消費者要理性客觀,不能被商家的贈品迷惑,一旦發(fā)現(xiàn)贈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情況,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趙英男上一條:廣西消委會筑牢青少年消費維權防火墻下一條: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