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雙11”剛結束,次品“雙12”又將來臨。福建費持續的省消網購節讓經營者鉚足勁用各種促銷方式吸引消費者,其中不乏“買一贈一”活動,提醒但有消費者反映買了促銷商品后發現所贈送的贈品責商品有質量問題,但因是不免贈送,對能否索賠甚為糾結。次品為此,福建費11月23日,省消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消費提醒:贈品不是提醒“次品”,免費不能免責。贈品責
福建省消委會認為,不免商家提供的次品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福建費要求商家履行退貨、省消更換、修理等義務,同時商家應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消費者獲得贈品是建立在購買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故贈品也是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一部分,即贈品同樣屬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因此,贈品出現質量問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家無權以“因為是贈品,所以出現問題一概不負責或者不進行賠償”為由,拒絕對存在質量問題的贈品承擔相應責任,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正當維權。
此外,消費者要理性客觀,不能被商家的贈品迷惑,一旦發現贈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無”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情況,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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