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陳致信 記者顧艷偉)記者近日獲悉,中學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城縣一名初三學生在未經家人同意的生偷情況下,支付500元定金訂購了一輛電動摩托車。買電忙退其父母以孩子未成年為由要求取消交易,動摩被商家拒絕。托車柳城縣消委會通過普法宣傳和調解,消委使得該起未成年消費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幫回定
1月5日,中學羅先生15周歲的生偷兒子在沒有和父母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況下,在柳城縣東泉鎮汽車站對面的買電忙退一家修理店訂購了一輛電動摩托車,并支付了500元定金。動摩羅先生知情后聯系商家提出退還定金。托車商家表示,消委已經按照孩子的幫回定要求對訂購的車輛進行了局部裝飾,無法退款。中學羅先生向柳城縣消委會投訴。
柳城縣消委會工作人員來到該修理店調查,發現羅先生兒子預定的電動摩托車已擺放在店門口,該車的外形增加了一些裝飾。
消委會工作人員表示,羅先生的兒子只有15周歲,屬于未成年人。按照《民法典》有關規定,羅先生的兒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電動車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相適應,故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有效。
1月10日,柳城縣消委會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經過普法宣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商家同意退回定金500元,并現場簽訂《投訴調解書》。
責任編輯:趙英男上一條:消費者集體訴訟獲勝 消委會“功”不可沒下一條: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