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近日,壹健身針對天津“壹健身北岸店”拒不向消費者退卡、忽悠會員喊話不配合消協調查的辦年不退行為,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發布消費警示,健身津消請“壹健身”正確認知自身社會責任,卡拒積極配合消協調查調解。費天
63歲的誠信消費者付女士是“壹健身北岸店”會員,主要在店中使用游泳服務。壹健身該店工作人員告知以后年紀大了辦卡比較麻煩,忽悠會員喊話于是辦年不退,付女士與“壹健身北岸店”簽訂《健身服務合同》,健身津消辦理2025年至2035年的卡拒健身10年卡,共計花費10010元。費天今年7月31日,誠信付女士在“壹健身北岸店”游泳館摔倒,壹健身送醫治療后對游泳產生了陰影,提出退卡退費訴求未果,投訴至天津市消費者協會。
天津市消協受理消費者投訴后,查驗了付女士提供的繳費證明以及《健身服務合同》《入會須知》等材料,認定投訴情況屬實。在與“壹健身北岸店”工作人員確認聯系方式后,天津市消協于10月9日發出“投訴調查函”,“壹健身北岸店”在規定期限未予回復。10月20日,天津市消協發出“投訴調查催辦函”,仍未收到“壹健身北岸店”的反饋。
天津市消協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期滿之日起,無約定期限的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退款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本案中,付女士與“壹健身北岸店”簽訂的《健身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內會員提出退卡的,其結算方法為:按照門市標準單價計收已消費部分后(時效卡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退還余額。”天津市消協認為,付女士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退卡,其訴求符合“合同有效期內會員提出退卡”的約定條款,壹健身應當為付女士辦理退卡退費。“壹健身北岸店”對消協調查函和催辦函置之不理,是漠視消協履行法定職責的不負責任之舉。對此類企業,應提示消費者審慎注意。
為此,天津市消費者協會警示“壹健身北岸店”,正確認知自身社會責任,積極配合消協調查調解,以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