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市首例!禁止令仙游法院向滴滴司機發出網約車“禁止令”
海峽網9月26日訊(東南網通訊員 林利洪 方芳)因打車目的莆田地事宜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市首司機滴滴司機劉某某竟將乘客張某的例仙鼻部踢傷致輕傷二級。近日,游法院仙游法院審理了這起全市首例滴滴司機涉故意傷害罪案件,滴滴判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發出緩刑一年,網約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禁止令行業活動。
2018年5月6日下午3點,莆田張某帶著妻子和兒子從滴滴出行平臺預約了一輛車,市首司機欲從仙游鯉城海宏購物廣場前往鯉南九隆電子表加工廠。例仙由于該加工廠無法準確定位,游法院張某就將目的滴滴地定位在附近的一個餐廳。接到該訂單的發出滴滴司機劉某某隨后趕到。
上車后,張某就自己實際目的地位置與劉某某做了溝通,但快到目的地時,由于劉某某對路程不熟悉,張某也未及時提醒,劉某某便按照導航指示在紅綠燈路口徑直而行,開到了餐廳位置,而實際上張某要去的目的地為紅綠燈路口左拐方向。看到劉某某把車停下,張某這下著急了,開始責備劉某某,遂引發口角。在一番激烈的爭吵后,張某一家被趕下了車。
由于當天正下著雨,張某一家在下車后到附近的屋檐下避雨,并向滴滴出行的后臺投訴劉某某。沒過多久,劉某某在附近停下車后向張某一家走來,劉某某與張某再起爭執,而后發生肢體沖突,互相扭打起來。爭執中,劉某某將張某摔倒在地,并用腳踢向張某臉部,致張某鼻子骨折,后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劉某某向仙游縣公安局鯉南派出所投案。在民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由劉某某賠償給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并取得諒解。
仙游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又因劉某某在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期間,沒有誠實守信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網約車服務,保障乘客安全,竟毆打乘客致輕傷二級,故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后語:
網約車本是一個服務行業,但近年來卻發生多起惡性事件,在司機與乘客之間筑起一道溝壑,引人深思。本案中,法院不僅對劉某某的行為作出刑事判決,也向其發出全市首個網約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的行業活動,同時禁止其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對該類不文明行為起到警示作用。在此,我們也要提醒廣大市民,無論是作為司機還是乘客,在進行網約車的過程中,都要提高自身的素質,注意言行舉止,文明出行;在發生爭議時應理性處理,及時溝通,切勿沖動,否則只會兩敗俱傷,自討苦吃。
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