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人走物留 房東能否取物抵租?
租客曾經提出轉讓房內物品,?租走物租房東未作回復,客人但可視為同意
租客不按時交房租玩“失蹤”,留房其個人物品留在房內,物抵房東該怎么辦?近日,?租走物租鼓樓法院審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客人
2021年5月20日,留房房東林某、物抵姚某與租客林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租走物租約定林某與姚某將位于鼓樓區八一七北路一處店面租給林某某使用,客人租賃期限至2024年5月19日。留房合同簽訂后,物抵租客林某某依約向房東支付一年租金后未再支付租金。?租走物租
2022年10月,客人租客林某某與他人協商轉讓店鋪事宜并開始將店內設備搬離租賃場地,留房房東接到物業公司通知后將店鋪上鎖。其間,租客表示可將房屋連同其設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以折抵其拖欠房租。此后,房東多次聯系林某某協商租金問題,而林某某卻離開了福州,并拒絕與房東協商,雙方沒有達成以物抵房租的合意。
2022年10月28日,房東林某在《商戶退場確認單》上確認與租客林某某解除租賃合同。同年12月,房東林某與案外人簽訂租賃合同,將案涉房屋出租。后房東林某、姚某訴至鼓樓法院,要求租客林某某支付租金、單方解除合同損失及違約金,租客林某某提出反訴,要求房東賠償其設備損失3萬元。
鼓樓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的違約行為導致租賃合同提前解除,房東有權要求林某某賠償房屋空置的租金損失。根據公平原則,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酌定租客林某某應向房東林某、姚某支付一個月的房屋空置租金損失。
關于租客林某某反訴請求的設備損失,鼓樓法院審理查明,租客林某某逾期未支付租金,未征得房東同意就打算轉讓案涉商鋪并自行搬離,屬于違約行為。租客林某某主張其已告知房東協商轉讓商鋪設備事宜,房東未作回復,視為同意買下設備抵租金。而轉讓商鋪需經出租人同意,本案中,房東并未同意租客林某某對案涉商鋪進行轉租,林某某認為房東已同意將設備抵租金,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
最終,鼓樓法院判決租客林某某需向房東林某、姚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合計36000元、賠償租金損失6800元、支付違約金935元,駁回租客林某某的反訴請求。(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王夏羿 暢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