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虐待未滿周歲嬰兒,虐待年中山一保姆獲刑1年4個月
南都訊 記者呂婧 通訊員鐘薦軒 年過六旬的未滿家政保姆李某多次以倒提雙腳搖晃、拍打和強行喂食等方式虐待不到1歲的周歲中山嬰兒。近日,嬰兒月南都記者從中山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保姆中山市第一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個月,獲刑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虐待年日前,未滿中山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周歲中山維持原判。嬰兒月
2017年12月,保姆年過六旬的獲刑李某受鐘女士聘請,照顧鐘女士剛出生半年的虐待年小女兒的飲食起居。2018年4月11日,未滿鐘女士從監控視頻中發現,周歲中山李某將女嬰抱進廚房,抓住她的腿將她倒轉,并且用力甩動。在另一段視頻中,李某喂女嬰吃粥時,不顧孩子的哭喊,強行將勺子塞進她嘴里,動作粗暴。
2018年11月30日,警方在沙溪鎮將李某抓獲。2019年6月28日,李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對嬰兒負有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看護的嬰兒,情節惡劣,她的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2019年9月16日,法院一審對李某判刑1年4個月。同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發出禁制令,禁止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從事護理、看護或其他相關職業。
據悉,李某犯的虐待被看護人罪,是2015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也是中山市兩級法院審理的首例案件。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日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什么是“從業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后增加了一條“從業禁止”,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編輯:侯玉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