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5點,央行億將用地央行網站發布消息,降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個百從2018年7月5日起,分點方下調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央行億將用地股份制商業銀行、降準郵政儲蓄銀行、個百城市商業銀行、分點方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央行億將用地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降準
定向降準資金支持的個百“債轉股”項目應滿足諸多條件,不支持“名股實債”、分點方“僵尸企業”。央行億將用地
此次定向降準主要有兩方面內容:
一是降準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工行、個百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于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同時撬動相同規模的社會資金參與。相關銀行要建立臺賬,逐筆詳細記錄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實施情況,按季報送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
二是同時下調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2000億元,主要用于支持相關銀行開拓小微企業市場,發放小微企業貸款,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金融機構使用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的情況將納入人民銀行宏觀審慎評估。
這是自2018年1月25日普惠金融定向降準、4月25日定向降準置換中期借貸便利(MLF)以來,央行年內第三次定向下調存準率。
今年1月25日央行實施了普惠金融定向降準,當時釋放長期流動性約4500億元;4月25日實施的定向降準置換中期借貸便利(MLF),除去9000億元置換部分,釋放增量資金約4000億元。這都為市場資金面的平穩提供了有力支撐。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通過定向降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公告原文:
為進一步推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鼓勵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運用定向降準和從市場上募集的資金,按照市場化定價原則實施“債轉股”項目。支持“債轉股”實施主體真正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并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定向降準資金不支持“名股實債”和“僵尸企業”的項目。同時,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商行等中小銀行應將降準資金主要用于小微企業貸款,著力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實施好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把握好結構性去杠桿的力度和節奏,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定向降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答記者問:
1、此次定向降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定向降準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調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5000億元,用于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同時撬動相同規模的社會資金參與。相關銀行要建立臺賬,逐筆詳細記錄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實施情況,按季報送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二是同時下調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可釋放資金約2000億元,主要用于支持相關銀行開拓小微企業市場,發放小微企業貸款,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金融機構使用降準資金支持“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的情況將納入人民銀行宏觀審慎評估。
2、此次定向降準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和小微企業融資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此次定向降準是落實6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有關部署。今年以來,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簽約金額和資金到位進展比較緩慢,考慮到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是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主力軍,可通過定向降準釋放一定數量成本適當的長期資金,形成正向激勵,提高其實施“債轉股”的能力,加快已簽約“債轉股”項目落地。同時,當前我國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較為突出。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非縣域農商行在支持小微企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其實施定向降準,有利于增強小微信貸供給能力,增加銀行小微企業貸款投放,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改善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總的來看,此次定向降準有利于穩步推進結構性去杠桿,有利于加大對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屬于定向調控和精準調控。人民銀行將繼續實施好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為高質量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
3、定向降準資金支持的“債轉股”項目應滿足哪些條件?
答:人民銀行鼓勵十七家大中型商業銀行使用定向降準資金,支持充分體現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的“債轉股”項目,以下幾條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實施主體在“債轉股”項目中應當實現真正的股權性質投入,而不是仍然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債轉債”,也就是說,不支持“名股實債”的項目;二是鼓勵相關銀行和實施主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項目;三是“債轉股”有關股份以及相關債務減記要嚴格遵循市場化定價,按照法律法規,由項目相關參與方協商確定;四是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相關實施主體應真正參與“債轉股”后企業的公司治理,促進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時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五是實施“債轉股”項目應當有利于改善企業資產負債結構,恢復企業發展動能,不支持“僵尸企業”債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