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90年代開始,歐盟商品包裝問題開始引起歐洲等發達國家的包裝重視。德國、有嚴業資荷蘭和比利時等國紛紛開始立法,規行對商品包裝和包裝廢棄物進行嚴格管理和限制。歐盟
1994年12月,包裝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有嚴業資以統一和協調各國的規行相關立法。歐盟之所以要在共同體一級立法,歐盟主要有兩個考慮:一是包裝要加強成員國在環保領域的合作;二是商品包裝問題有可能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因此需要歐盟出面,有嚴業資以保證統一市場內商品的規行流通自由。
在這一指令中,歐盟歐盟對包裝的包裝定義和種類進行了詳細界定。所謂“包裝”,有嚴業資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貨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該指令明確指出:“為商品包裝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裝廢棄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裝品的更新利用率。”
歐盟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必須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包裝品管理體系,以提高包裝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率。為此歐盟規定了明確的目標,要求各成員國分階段實現。歐盟規定,各成員國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在2001年前至少達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裝品的更新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達到25%,至2008年底前至少提高到55%。歐盟還對不同包裝材料的更新利用率提出了不同要求:玻璃制品為60%、紙質品為60%、金屬材料為50%、塑料制品為22.5%、木質品為15%。
由于各成員國積較響應,歐盟有關包裝物的立法得到了很好的落實。各國在實施過程中,還建立了不同的包裝法規和包裝處理體系。如比利時和丹麥等國,開征了一種自然稅,規定凡用紙包裝的食品和使用回收復用包裝的可以免稅,其他材料的包裝則必須繳稅。
在歐洲各國,過度包裝問題并不突出。道理很簡單,因為過度包裝增加了廠家的成本,使得產品價格上升而失去了市場競爭力。如果廠家有意進行“欺騙性包裝”,則消費者可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的廠家會受到罰款處理。目前,歐盟國家所售軟飲料、礦泉水和葡萄酒的包裝物已經有1/3實現了再利用。
歐盟包裝有嚴規,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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