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請托行為禁止清單 (2023年5月23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為扎實開展評審專家被“打招呼”頑疾專項整治工作,國自更好地維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科學公正的然基評審環境,壓實和規范科研人員、金項依托單位、目評評審專家、審請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等“四方主體”的托行責任和行為,大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為禁聞科科研生態,推動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止清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布新制定本清單。學網 一、國自科研人員禁止清單 (一)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專家及名單。然基 (二)打探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分組及評審結果、金項會議評審時間地點及討論意見等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目評信息。 (三)親自或者委托他人向項目評審專家、審請管理人員等進行游說、說情、送禮、行賄等。 (四)接到會議評審答辯通知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的專家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五)實施或者參與“圍會”行為。 (六)協助他人或者單位實施請托行為。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依托單位禁止清單 (一)打探、收集評審專家信息。 (二)縱容實施或者縱容參與請托行為。 (三)有組織地實施請托行為。 (四)不積極配合、拖延、包庇、阻礙或者干擾請托案件調查。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依托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實施或者參與列入科研人員禁止清單的行為。 三、評審專家禁止清單 (一)違反保密規定,披露按要求不能公開或者尚未公開的評審信息。 (二)主動向申請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人透露自己的評審專家身份。 (三)投感情票,搞“人情評審”。 (四)利益交換、收受禮品禮金、接受賄賂等,投利益票。 (五)評審專家參與請托、相互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六)接受會議評審邀請后至會議評審結束前,與項目評審規定回避關系以外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請教、咨詢等學術交流和活動。 (七)接受或者未拒絕其他請托行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禁止清單 (一)泄露評審專家、未公開的評審意見等工作秘密;未經批準或者非因崗位工作需要,打聽和詢問評審專家、評審意見等保密信息;超越職責和規定權限查閱或者操作他人評審過程信息。 (二)參與或者接受請托,違規為申請人、依托單位獲得項目提供幫助。 (三)違反利益沖突回避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主動報告有利益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包括正式在編人員、兼職人員、流動編制人員、兼聘人員以及合同制人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系統進行負責任的舉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查處。 特別聲明:本文轉載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