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這一目標,行動《行動計劃》圍繞優化產業結構、計劃優化能源結構、發布優化交通結構、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加強大氣環境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執法監督能力建設、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落實各方責任等9大方面共提出36項具體工作。
《行動計劃》劃定空氣質量改善工作重點區域包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和汾渭平原,其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汾渭平原是我國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一直以來的重點區域。
在優化產業結構方面,《行動計劃》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在優化能源結構方面,《行動計劃》要求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積極開展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持續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
在優化交通結構方面,《行動計劃》要求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水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船;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燒技術的燃氣貨車;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
在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方面,《行動計劃》要求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
在強化多污染物減排方面,《行動計劃》要求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
在加強大氣環境管理體系建設方面,《行動計劃》要求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在加強執法監督能力建設方面,《行動計劃》要求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包括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完善沙塵調查監測體系,并加強重點區域城市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還要求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重點區域、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較高的城市開展光化學監測。重點區域和其他PM2.5未達標城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
其次要求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要求重點區域市縣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等裝備。同時還要求研究低濃度、大風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等工作,為大氣污染治理提供技術支撐。
在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方面,《行動計劃》要求推動法律法規制修訂完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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