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物類似藥研發如火如荼的生物開展和多款生物類似藥獲批上市,為了適應生物類似藥的藥期發展、建立全球均可接受的待加大支度注冊審批原則,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各國(地區)藥監機構紛紛發布了相應的持力技術指南及指南草案等文件,用于生物類似藥的生物審批。
2015年,我國也發布了《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藥期旨在規范生物類似藥的待加大支度研發與評價。新修訂的持力《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也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些文件中均對促進生物類似藥的生物發展作了明確規定,建立了明確的藥期評價體系。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待加大支度在第四條藥品注冊的持力條款中,明確提出要按照中藥、生物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進行分類注冊管理。藥期生物制品注冊按照生物制品創新藥、待加大支度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等進行分類。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藥品的細化分類和相應的申報資料要求,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注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但根據我國生物類似藥發展的現狀,筆者認為,這些文件中關于生物類似藥的命名、注冊、審批等環節,仍需要進一步細化。
生物類似藥的命名需要與國際接軌
藥物的命名不僅僅是名詞術語范疇,更多的與藥物警戒和防止不恰當的藥物替換相關。生物類似藥的命名問題的確超越了藥品常規命名的慣例。如何開展生物類似藥的命名工作,對于生物類似藥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生物類似藥只能與原研藥類似,即“類似性生物藥品”(similar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SBP)一詞更為準確,并簡稱“生物類似藥”(biosimilar)。這些術語均來自丟失專利保護的原創藥的商標注冊名。許多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頒布的生物類似藥的指導原則中,盡管表述術語不盡相同,中文翻譯也不一樣,但實質內容基本一致。實際上,通用名命名涉及國家的經濟發展、不同利益相關方、現行的醫療體系(處方方式、藥物警戒)、命名方式等諸多復雜因素。發展生物類似藥的最終目標是達到對原研藥的替換以及與原研藥的可互換,從這個角度來說,生物類似藥應該具有與原研藥相同的藥品通用名稱。
目前,我國臨床基本采用藥品通用名方式進行處方。但由于生物類似藥是個新興事物,建議初期階段采用“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的方式作為過渡,亦可以在使用說明書中注明本品為生物類似藥、原研藥是什么等信息,以利于藥物的警戒和監測,有效避免生物類似藥在替代原研藥使用時的風險。藥品通用名稱的命名原則是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的。我國生物技術藥物的命名尚未與INN命名系統完全接軌,生物類似藥的命名則更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在生物技術藥物研發領域,盡管當前我國原研藥所占比例不大,也有權力制定更利于本國醫藥企業發展的藥品通用名命名系統,但我們所建立的生物類似藥命名系統應該能最大限度地促進該產業的發展,促進國內企業向海外市場的開拓,使其更能為世界市場所接受。積極與國際接軌,這是潮流所向,也是大勢所趨。
需要明確的是,藥品通用名稱的命名與新藥的審評審批,是獨立而又有聯系的兩個過程,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生物類似藥的命名工作不意味著對實驗、臨床數據的審評審批,但生物類似藥的命名機構應與新藥審評機構工作流程積極對接。
生物類似藥的注冊分類應進一步細化
生物類似藥的注冊分類與后續階段該藥品的招標、采購、定價、醫保支付等工作密切相關。生物制品一般都是相對分子質量大、化學結構復雜的蛋白質類化合物,結構和活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細胞系的類型和生產過程。即使同一生產商生產相同的產品,也不能保證生產方法改變時能生產出同樣的產品,因此已建立的仿制藥注冊分類途徑并不適用于生物類似藥。
2005年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 Agency,EMA)的人用藥物委員會(Commission of human medicine product,CHMP)頒布了包括生物技術衍生物作為活性物質在內的生物相似物臨床、非臨床和質量的指導原則,對于如何評估生物制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相似性,闡述了一般原則和要求。2012年3月30日,CHMP又頒布了包括單克隆抗體在內的生物相似物的臨床和非臨床指導原則,指出生物類似藥應該能證明與原研藥的相似性,質量標準、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與原研藥有相似的數據和圖譜。加拿大衛生部于2010年3月5日頒布了關于生物類似藥申請要求的指導原則草案(適用于申請者),在該草案中,生物相似物是指與原研藥具有相似性的生物制品,生物相似物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原研藥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說明信息。2012年美國FDA頒布了一系列生物相似物的相關技術指南草案。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地區)采用歐盟的指導原則。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日本、土耳其、巴西、沙特阿拉伯、古巴、印度、南非、約旦、墨西哥、伊朗、泰國、秘魯、阿根廷等國家(地區)先后頒布了本國的生物相似物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草案。
從這些國家(地區)發布的文件可以看出,由于生物制品結構的復雜性和唯一性,不同于化學藥品仿制藥所要求的“一致性”,生物相似物要求的是“相似性”,即與原研藥的相似性和可比性。替代性、互換性、免疫原性等均是該類制品值得關注的重點。因此,這些國家(地區)在對生物類似藥的注冊分類過程中,均進行了單列。
我國在2015年5月發布了《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雖然將生物類似藥定義為“在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與獲準注冊的參照藥具有相似性的治療用生物制品”,但在具體的注冊類別歸類上,并沒有進一步細分歸為原研藥或仿制藥,亦沒有進行單列。這給企業在后續的生物類似藥申請、注冊等實踐操作帶來困惑。在2020年發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對生物制品的注冊進行單列,并明確分為生物制品創新藥、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藥、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類似藥)等類別,但該規定的后續如何操作,以及如何與醫保的招標、采購等工作銜接,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生物類似藥審批的支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
2015年5月發布的《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是我國首個生物類似藥的監管政策性法規,對生物類似藥的審批也作了明確規定。
具體來說,(1)參照藥的選擇,要求必須是經批準上市的產品,包括生產用的或由成品中提取的活性成分,通常為原研產品,并且按生物類似藥批準的產品原則上不可用作參照藥。(2)研發和評價基本原則,在整個生物類似藥的研發過程中,與參照藥的比對貫穿始終(比對原則),研究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技術應與參照藥采用的保持一致(一致性原則),藥學、非臨床和臨床的研發是一個逐步遞進的過程,只有前面取得相似性的結論,后面的研究才能繼續進行相似性評價(逐步遞進和相似性原則)。(3)藥學研究和評價方面,包含一般考慮、工藝研究、分析方法、特性分析等四個方面。(4)非臨床研究和評價包含一般考慮、免疫原性、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及非臨床研究相似性的評價等方面。(5)臨床研究和評價包含一般考慮、臨床藥理學、有效性、安全性、免疫原性、適應證外推等六個方面。
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也對生物類似藥的注冊審批要求、條件、程序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但在優先審評審批及特別審批程序中,并未明確提及生物類似藥,在注冊審批的權限上,也依然呈現出集中的狀態,對生物類似藥的支持力度還需加大。
(摘編自《上海市關于生物類似藥的管理政策與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