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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審的程序程序程序是怎樣的?(一)申請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多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取保取保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候審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程序程序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滿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擔保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超過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已超過一審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12個月。由于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多長時間,檢察院和法院都規定被告人應當在各自的環節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應當重新計算,所以對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可能有36個月。而一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個半月,三個階段加起來也不過四個半月。取保候審12個月的期限確定顯然太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于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審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期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發生
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3010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提審期間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