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外匯外儲國務院發布修訂后的新條消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新《條例》取消了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強制結匯的制結助于要求,從而有助于減輕國家外匯儲備的減輕壓力。
新《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壓力這是外匯外儲原《條例》自1997年以來的又一次修訂。原《條例》規定:境內機構的新條消強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制結助于新《條例》取消了該強制性要求,減輕境內機構可以保留外匯收入。壓力同時,外匯外儲新《條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新條消強要求,允許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制結助于
此前,減輕我國執行強制的壓力結匯制度,企業出口商品和服務所收入的外匯除按規定保留一定額度外,其余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后者又將外匯賣給央行并形成外匯儲備。伴隨中國連年巨額的貿易順差,央行掌握的外匯儲備金額也連續創出新高。近兩年來,央行調整政策取向,推行“藏匯于民”,逐步放寬企業和個人持有外匯的自由度。
新《條例》鼓勵資本流出,簡化對境外直接投資的行政審批程序,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的管理原則。
此外,新《條例》大大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建立國際收支應急保障制度。新《條例》要求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具有真實和合法的交易基礎,規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管理,要求資本項目外匯和結匯資金應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增加對外匯資金非法流入、非法結匯和違法流向等行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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