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關于印發《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辦法(暫行)》的天津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工作,規范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獎補資金管理,布既補辦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辦法(暫行)》,有公業資現予印發,共建請遵照執行。筑節造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辦法(暫行)
第1條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目獎促進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節能領域應用,法行加快推進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要點城市建設,天津規范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資金管理,布既補辦制定本辦法。有公業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共建是筑節造項指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要點城市改造項目庫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獎補資金是目獎指專項用于支持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市級財政獎補資金,資金從天津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中列支。法行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達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資金計劃。天津
公共機構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公共機構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征集、監督實施和驗收。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的征集和監督。
市綠色建筑促進發展中心負責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獎補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申請獎補資金的改造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改造項目應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商場、酒店、衛生、文化、教育、體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實施改造的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統已運行兩年以上。
(二)改造項目應為具備建筑能源審計條件,可提供實施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費賬單、建筑竣工圖紙、用能設備明細及技術參數等文件,可通過改造前后能耗數據對比,準確計算綜合節能率。
(三)改造項目的改造資金不低于每平方米30元。
第五條改造項目申報單位應為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或節能服務公司,每個改造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且不可重復申報。
第六條改造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申請書
(二)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方案
(三)納入改造項目庫后一年內完成項目竣工驗收承諾書。
上述材料申報單位提供一式三份。
第七條改造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公共機構主管部門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機構主管部門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改造項目實施能源審計,已實施審計的改造項目列入改造項目庫。
第八條改造項目應對既有公共建筑的圍護結構、照明與插座系統、動力系統、供暖通風空調系統、生活熱水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能耗監測及計量系統、機電控制系統、炊事用能系統、給排水系統、其他特殊用電系統等實施節能節水改造。
改造項目應向市公共建筑用能統計監測信息平臺上傳用電總量,有條件的改造項目應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表具并上傳數據。
第九條公共機構主管部門或項目申報單位負責改造項目的驗收。非市級公共機構的項目驗收,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監督。
申報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竣工結算,并出具工程結算報告。
第十條改造項目驗收合格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改造項目的綜合節能率進行核定,并出具《節能率核定報告》、《改造面積核查報告》。
改造項目能源審計和綜合節能率核定工作原則上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機構。
第十一條改造項目申報單位憑《節能率核定報告》、《改造面積核查報告》和《工程結算報告》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獎補資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綜合節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積下達資金計劃并撥付。
第十二條改造項目按照第三方機構核定的綜合節能率和改造建筑面積進行獎補,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性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項目給予資金補助;商場、酒店、寫字樓等既有商業性建筑改造項目以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節能改造的項目給予資金獎勵。獎補標準為:
(一)公共建筑改造后綜合節能率超過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進行獎勵或補助;綜合節能率超過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0元進行獎勵或補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改造的,且節能服務公司投入資金改造資金不少于50元/平方米的,在滿足上述條件基礎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獎勵或補助標準增加5元。
(二)節能改造應用可更新能源技術的項目,綜合節能率超過20%(含)的,且可更新能源改造部分節能量占總節能量4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5元進行獎勵或補助。
(三)公共建筑改造后綜合節能率超過20%(含)的,且同步開展綠色化改造,并按照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GB/T51141-2015)獲得標識的項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0元進行獎勵或補助。
(四)單個改造項目獎補上限為300萬元。對公益性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改造工程結算投入資金的50%;對非公益性項目,獎補資金不超過改造工程結算投入資金的30%。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應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獎補資金的,不予獎補,已撥付獎勵或補助資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方機構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