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望謨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逃逸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1月26日14時許,望謨被告人穆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男領情況下,駕駛一輛無號牌“雙鷹”牌紅色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打易沿“打易至毛坪”通村公路行駛,刑年當車行駛至該通村公路0公里加800米處(小地名:毛坪丫口)時,肇事將行人蒙某撞傷后駕車逃離現場,逃逸造成被害人蒙某死亡的望謨道路交通事故。經望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男領被告人穆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刑年被害人蒙某無責任。肇事2015年1月27日,逃逸被告人穆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望謨事后,男領被告人穆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80400元,刑年已支付40000萬),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穆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無牌證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穆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穆某無證駕駛無牌證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鑒于被告人穆某案發后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穆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已部分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又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本院對被告人穆某予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作出以上判決。(代志興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