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民小吳花了6萬元買家具卻沒有收到貨物,男萬讓他郁悶的買家沒收賣店是,商場和專賣店均推責,具卻均推難道貨款就這樣打水漂了?昨日,到貨記者從洛江法院了解到,商場經該院判決,和專商場必須返還貨款給小吳。男萬
起因:到商場買家具 一直未收到貨
2014年8月31日,買家沒收賣店小吳到洛江區某知名建材家居商場(以下稱商場)購買家具,具卻均推經挑選,到貨他在商場小張經營的商場乙品牌專賣店(以下簡稱專賣店)購買了桌椅等家具,并簽訂了訂貨單,和專雙方對貨款、男萬購買家具的買家沒收賣店品種、數量進行了約定,具卻均推小吳當場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貨款6萬元。
付款后,小吳一直沒有收到家具,他只好找商場問個究竟,但商場和專賣店既沒送貨也沒退款。
無奈之下,小吳作為原告,將商場和小張起訴到法院,要求兩方共同返還貨款6萬元及利息損失。
被告:不存在買賣 否認收到貨款
在法庭上,商場稱,小吳簽訂的訂貨單及POS機簽購單,并不能說明他在商場購買了家具,商場沒有收到貨款,也沒有與小吳簽訂買賣合同。商場與小張曾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小吳與小張之間即使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也與商場無關,商場不應當承擔責任。
小張稱,其與小吳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商場的規定,小吳應當與商場簽訂正規的銷售合同,并到商場的收銀臺買單付款,然而小吳提供的訂貨單沒有加蓋商場的合同專用章,只加蓋商場乙品牌售后服務專用章,這不符合規定,且其沒有收到貨款,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買賣合法有效 商場違約得退款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小吳作為消費者到商場消費,通過協商,雙方通過選定貨物、刷卡付款、簽訂訂貨單、確認收取款項、蓋章確認來認定買賣關系,可視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商場與消費者發生買賣關系,雖然訂貨單上印章體現的是商場乙品牌售后服務專用章,但商場在日常銷售中也有使用該印章,其知悉并默認商戶使用該印章,可以認定買賣合同相對方系商場。
商場雖然與小張之間有租賃合同關系,但屬于內部租賃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消費者也不清楚其所購買商品到底屬于商戶還是商場,且該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小張系買賣合同相對方。商場未履行交貨義務,也未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且小吳已在其他商場購買了家具,商場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賣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條件,因此法院判決商場必須返還貨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給小吳。
法官析案:商場和門店啥關系 消費者無法得知
據悉,目前大部分的家居建材商場、百貨公司實行商場統一招商、統一管理、統一收銀、先行賠付的經營模式。消費者在商場消費時,主要是基于對商場品牌的信任,無論是在服務上或者在價格上。該案中,小吳基于商場品牌的影響力,到商場購買家具,其只能認識該商品是由商場出售的,其無法辨別商場與小張之間的關系,也無法得知商場內部管理的相關規定,且商場的內部規定不能對抗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小吳要求商場返還貨款并支付利息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此外,對商場來說,是禁止場外交易的,在實行統一收銀后,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但現實中也不乏商戶與消費者進行場外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商場除了店堂告示外,還應通過更嚴格的管理手段,更嚴厲的懲罰手段,最大限度地杜絕場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