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蘭州訊(孫黎曉 記者徐文智)近日,未按甘肅省蘭州新區消費者協會成功調處了一起房地產認購合同糾紛,承諾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萬元,交房金得到了消費者的消協稱贊。
日前,幫忙消費者王女士向蘭州新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關于房屋買賣的認購訴狀。2019年5月19日,未按王女士在蘭州新區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6萬元認購了該小區商品房一套。承諾當時,交房金開發商承諾2020年10月交房,消協且房屋開盤后未購房則可以退還認購金。幫忙但該房地產公司開盤時未通知王女士,認購直到2020年3月28日才告知王女士2020年無法交房。未按王女士聯系銷售顧問進行退款,承諾但對方遲遲不予回復。交房金2020年6月,王女士前往該公司要求退還認購金,該房地產公司卻聲稱公司并未承諾2020年10月交房,如果王女士執意要退認購金,公司要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定金。
蘭州新區人民法院將該案件委派至新區消費者協會進行訴前調解。蘭州新區消協接到該案件后,充分發揮訴前調解中心職能作用,工作人員立即聯系了開發商和王女士,了解具體情況。經了解,王女士所述情況屬實,王女士有聊天記錄證明開發商銷售顧問在王女士購買房屋時明確說明交房時間及認購金退還相關信息。
經新區消協調解,最終開發商認識到工作人員的失誤,并全額退還了王女士所交的6萬元認購金,王女士也將繳納認購金時房地產開發公司贈送的價值2699元的冰箱返還房地產開發公司。王女士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對消協工作人員的辦事態度、效率及新區訴前調解中心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和贊揚。
蘭州新區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表示,該案中房地產公司房屋開盤時未告知王女士,同時銷售顧問未經確認告知王女士交房時間,導致雙方交易無法達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之規定,經營者對王女士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作出真實、準確的答復。本案中,由于房地產公司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權,應當將認購金全額退還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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