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移動公司業務員在推銷套餐前沒有查看過消費者原套餐,手機在合約生效時才告知2個業務互斥,話費不能享受優惠,退費王先生發現后要求移動公司停止第二個套餐業務,難消退還多收費用合計3600元,保委結果協商不成,圓滿于訴消費者王先生將移動公司告到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解決
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手機高效化解消費矛盾,話費根據消費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退費鎮海區消保委受托進行訴前調解。難消
調解員接到案件后,保委立即展開調查。圓滿于訴經了解,解決王先生使用的手機手機移動套餐每年都是由公司統一辦理的,套餐周期為每年1月至12月。在2019年9月,移動公司業務員向王先生推銷免費后視鏡購機合約,合約保底88送700元,辦理時實際是送了個后視鏡,并且業務員說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這個合約從2020年5月生效,時效為一年。到了合約生效的第二個月,移動公司業務員告訴王先生:公司的套餐和后視鏡購機這2個業務互斥,套餐每月返還100元移動話費不能享受,要直接損失1200元。
當時王先生進行了交涉,要求取消后視鏡合約,但移動公司不同意。到了2022年11月王先生發現,鎮海移動公司違反與王先生公司為其訂立的合同,擅自從2021年1月起調整其手機帳戶合約,導致每月多付100元。向鎮海移動公司反映這筆多出來的費用情況,但不予解決存在的問題。王先生撥打10086投訴,答復只是作了下解釋工作,費用不能退回,但可以由王先生本人自愿提出,終止多付部分合約,恢復公司套餐。而王先生本人認為套餐是鎮海移動公司擅自變更的,本著誰開通誰關閉的原則,不應該由消費者本人提出恢復。而鎮海移動公司認為在辦理套餐時已向王先生的公司通知說明了情況,不能辦理互斥業務,故公司不存在欺詐問題。
《電信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調解員經過不惜努力,多次去電聯系雙方,擺事實、明證據、講道理,最后鎮海移動公司同意一次性退給消費者2500元,王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一起訴訟案件,被圓滿終結于訴前。
鎮海區消保委在此提醒:在辦理手機套餐業務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業務內容,選擇一個劃算、合適自己的套餐;辦理二個以上的套餐一定要向客服人員咨詢是否互斥,是否能同時享受優惠,以免不必要的額外費用產生。
責任編輯:李佳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