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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記可否作為起訴離婚的日記日記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3)視聽材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第七十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小說有關單位的離婚離婚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日記日記,經人民法院許可,小說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不能作證。
(2)起訴離婚第一階段是什么: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相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一方的婚姻關系。起訴方是原告,被訴方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也是民事案件,所以起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有自己的特點: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被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起訴離婚案件時,起訴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投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
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
第二階段:防御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未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并作出判決。被告因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體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程序:
1.法院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已經結束,但如不服法院判決(調解),可在收到判決(調解)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判決(調解)生效。如果當事人不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相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
(3)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狀應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要求及相關證據);
2.結婚證或夫妻證明書
3.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
4.夫妻關系破裂或未破裂的證據;
5.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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