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福建省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在近日舉行的莆田福建省莆田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莆田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許可市公安局依法對市人大代表林慶財采取強制措施的涉嫌施決定。
2015年5月18日,誣告莆田市公安局對林慶財涉嫌誣告陷害立案偵查,陷害但因未得到莆田市人大常委會的市代表許可,始終沒有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被許
糾紛源于林慶財和莆田市仙游縣一家具商人徐加珍的可采經濟沖突。
2013年3月,取強林慶財和徐加珍串通競拍土地后由于補償數額產生糾紛,制措在爭論中林慶財與徐加珍、福建以及徐的莆田妻子陳麗梅發生肢體沖突。2013年3月18日,涉嫌施由仙游縣公安局作出的誣告法醫鑒定顯示,林慶財被鑒定為輕微傷,陷害其妻子陳麗梅則顯示左額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4.2cm,屬于輕傷。
記者在案件材料中看到,3月19日,林慶財到公安局報案稱,徐加珍以未拍得地塊損失為由,多次打電話威脅并勒索其人民幣40萬元。同日,徐加珍因涉嫌敲詐勒索被仙游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被刑事拘留,直至當年5月15日才得以取保候審。
從2013年5月開始,徐加珍夫婦開始向各相關部門反映情況,請求撤銷徐加珍敲詐勒索案,并依法追究林慶財的刑事責任
莆田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在2015年12月24日出具給徐加珍的《關于徐加珍被誣告陷害案信訪事項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中表示,2015年5月15日,福建省委駐莆巡視組收到徐加珍夫婦的信訪事項后,要求莆田市公安局對反映的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5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對徐加珍被誣告陷害案進行立案偵查。兩天后,仙游縣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認為不應對徐加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撤銷林慶財被敲詐勒索案。
《答復》中稱,莆田市公安局經調查取證后,認為林慶財存在涉嫌誣告陷害的犯罪事實,并向福建省委巡視組匯報了相關調查結果。根據相關規定,擬對犯罪嫌疑人林慶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由于林慶財是莆田市人大代表,莆田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莆田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莆田市公安局關于呈請對第六屆莆田市人大代表林慶財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請示》。
莆田市公安局在《答復》中稱,2015年6月1日,公安局專程到莆田市人大常委會專題匯報了本案的辦理情況。次日,莆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公安局發出《關于補充書面材料的函》,要求補充與本案相關聯的偵查結果的書面材料。6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補充報告了相關案件的辦理情況。
今年7月7日,莆田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莆田市公安局送交《關于莆田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莆公綜[2015]97號文件提請事宜研究處理意見的函》,該函稱,經莆田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二次主任會議研究,同意仙游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根據仙游縣公安局下一步對本案處理的意見,也傾向于立足調解,爭取息訪息訴以及對林慶財代表暫不宜采取強制措施”的建議意見。
另據了解,今年4月22日,徐加珍向仙游縣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6月21日,仙游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認定徐加珍自2013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5月15日取保候審,共被羈押58天,決定支付其賠償金14053.4元。(編輯: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