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黔西南州望謨一村民故意放火燒山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被公訴。望謨
黃某上山找不見牛,村民在山頂休息抽煙后,故意公訴隨手將煙頭丟棄在草叢中引發山火,放火放火眼看山火難以撲滅,燒山涉嫌失火黃某一不做二不休,罪和罪被又故意五次用火機點燃草叢放火燒山,望謨從而引發森林火災。村民其因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數罪并罰,故意公訴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放火放火
黃某系望謨縣復興鎮弄臘村過朝組村民。燒山涉嫌失火2014年3月18日11時許,罪和罪被黃某到望謨縣大觀鎮大塘村攏箐坡一帶找牛,望謨因未找著就在山頂休息抽煙后隨手將煙頭丟棄在草叢中引發山火,村民眼看山火難以撲滅,故意公訴黃某隨即起身離開。當其行至大觀村王母溝時另起犯意,故意五次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大觀村王母溝至S312省道復興鎮打哨村路口石牛坳段路坎下一帶的雜草點燃,從而引發森林火災,導致過火有林面積1475.1畝,造成經濟損失371012.9元。其中:因丟棄煙頭引發森林火災,導致森林過火面積163.2畝,造成經濟損失105173.40元;故意放火燒山,導致森林過火面積1311.9畝,造成經濟損失265839.50元。
公訴機關認為,黃某因丟棄煙頭引發森林火災,導致森林過火面積163.2畝,造成105173.40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黃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放火燒山,導致森林過火面積1311.9畝,造成265839.50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失火罪和放火罪對黃某實行數罪并罰,據此,依法提起公訴。
昨日,望謨縣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受理了這起涉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