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由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宣判劉某某污染環境罪案一審宣判。經法院開庭審理,起污劉某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染環緩刑六個月,境罪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案人該案是被判平潭首起污染環境罪案件。
2021年2月,個月被告人劉某某為回收廢塑料加工謀利,平潭在未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宣判情況下,在君山片區某村開辦廢塑料回收加工廠,起污并進行廢塑料破碎加工。染環翌年3月,境罪拘役劉某某先后兩次從外地購買壓縮廢墨水桶共計22.34噸,案人并堆放在加工廠內。被判其間,劉某某還安排工人對這批壓縮廢墨水桶進行破碎加工,并將所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周邊水溝。
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劉某某并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同時,經檢測,上述壓縮廢墨水桶及殘留墨水均為危險廢物,且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濃度嚴重超標。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某已銷售廢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案發后,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1萬元進行生態修復。綜合考慮其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情節,檢察機關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出具從寬處罰量刑建議。”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檢察官陳捷亮說。(記者 張哲昊 通訊員 陳為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