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4月26日元購中國質量新聞網從天眼查獲悉,消費趙某與北京寺庫商貿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兩份一審文書日前公開。服未發貨
文書顯示,起訴原告趙某訴稱,寺庫2021年5月1日在北京寺庫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寺庫公司”)經營的獲賠“寺庫網”購物平臺付款成功購買單價1元的服裝合計22件,在等待收貨過程中元購寺庫公司單方面告知商品價格存在異常無法發貨并取消訂單。消費趙某認為寺庫公司取消訂單的服未發貨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取消訂單造成的起訴差價損失。
被告寺庫公司辯稱,寺庫趙某并非普通消費者,獲賠系以特殊方式訂立網絡購物合同為手段元購利用網絡購物平臺錯誤,消費謀取巨額不當利益。服未發貨趙某并非首次作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當事人,其明知交易訂單價格非正常售價,畸低的價格必將造成銷售者的巨額損失,在發現錯誤標價后,大量下單,寺庫公司取消訂單后趙某堅決要求賠償差價損失,其用心不在于消費,在于謀取不公平交易產生的利益。涉案交易訂單的取消,并未導致趙某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經濟損失。寺庫公司系統錯誤導致原價3600余元的奢侈品商品錯誤標記為1元,并非寺庫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如按照該價格達成合同,嚴重背離公平、等價的交易原則。因涉案訂單價格錯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寺庫公司未予發貨同時,已將涉案訂單貨款退還給趙某。此外,寺庫公司還提出反訴,請求法院撤銷與趙某的買賣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向寺庫公司支付了貨款,已履行了買賣合同的主要義務,雙方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寺庫公司未履行發貨的合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此外,法院指出,寺庫公司以“1元購”促銷手段吸引客戶后又取消訂單,有兩種可能:其一,寺庫公司根本沒有涉案商品,而虛擬上架以吸引流量。其二,寺庫公司在發現被同一客戶購買多單后通過取消訂單方式試圖“止損”。不論是哪種情況從消費者的需求側來看均可以從最“惡意”的角度理解為欺詐行為。關于寺庫公司提出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寺庫公司是具有豐富經營經驗的網絡銷售平臺,在銷售平臺上標注商品價格,是日常經營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對商品標價的操作不屬于因缺乏必要知識、信息、技能等對交易內容產生誤解,因此不支持寺庫公司的反訴請求。
最終法院判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寺庫公司賠償原告趙某損失合計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