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5月16日訊(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劉嬌 佑 盧新煌)去年下半年,田男在三明市大田縣,喝酒李某邀陳某到朋友王某處飲酒,身亡結果,共飲陳某因飲酒過量不幸身亡。田男近日,喝酒大田法院審結了該起生命權糾紛案,身亡李某、共飲王某等未對陳某過量飲酒盡到提醒義務,田男對陳某的喝酒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判決陳某應自行承擔80%的身亡責任,李某承擔8%的共飲責任,民事賠償約5萬,田男判決王某承擔6%的喝酒責任,其他人共承擔6%的身亡責任。
嘔吐后曾致電同伴 但對方未接
據大田法院介紹,陳某與李某系同學。因李某的房屋裝修需安裝燈具,陳某便駕駛一輛載有燈具的面包車從泉州來到大田,到達李某家后開始安裝燈具。
安裝完畢,朋友王某微信邀請李某到其公司住所地飲酒。隨后,陳某駕車與李某一同到達王某處,開始與同桌人相互飲酒。后李某、王某參與打牌,陳某一人前往里間會議室,發生嘔吐后致電李某,但對方未接聽。
后,陳某被發現身體趴在椅子上,處于昏迷狀態。李某采取了掐人中等措施進行搶救,并電話通知陳某的妻子,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后,發現陳某呼吸心跳已停止,搶救約30分鐘后,宣告陳某死亡。
對自身死亡的后果 當事人擔主責
同飲的人是否有責任?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了解,對飲酒過量造成的危害后果應當預見,卻疏忽大意過量飲酒,以致發生死亡的后果,故陳某應對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而王某、李某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陳某共同飲酒,也應當預見過量飲酒的危害,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均未對陳某的過量飲酒盡到提醒的義務,對陳某的死亡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最后,大田法院判決陳某應自行承擔80%的責任,李某承擔8%的責任,王某承擔6%的責任,其他人共承擔6%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