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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6年10月3日,紛案小王以3.9萬元從xx修理廠購買一輛豐田面包車,民事在未辦理相關部門車輛牌照、糾紛過戶、案例勞動手續的情況下投入客運經營。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時許,小王的丈夫小華駕駛面包車到盧經營的“金城洗車場”進行沖洗,但未告知何時取車就離開了洗車場。洗車工陸某山(陸之子)、林志云、沖將車推到停車場停放。晚上8點左右,幾個女同學去洗車場洗澡。洗車工林志云讓他們去澄邁縣浮山的“紅城歡樂園”。林志云用自己的鑰匙發動了汽車。該車行至澄邁線225線60km40km轉彎路段時,發生側翻事故,車毀人亡。當晚11時許,盧某山得知林志云駕駛小花的車到浮山發生側翻事故,找到小花后趕到事故現場。澄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后,于當晚將車拉回澄邁縣機動車檢測廠停車場,停放至今。1997年1月30日,澄邁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林志云負事故全部責任。后來,小王多次要求陸某田賠償車輛損失。陸某田拒絕賠償,理由是面包車受損是洗車工林某云、王某沖擅自駕駛車輛造成的事故,與洗車無關。小王索賠未果,于1997年4月9日向澄邁縣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結果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一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小王的丈夫小花將原告的豐田面包車交給被告陸某田經營的“金城洗車場”進行清洗。洗車工人清洗了原告的車輛,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和車輛保管關系。原告取車前,洗車場負責保管清洗過的車。被告盧吉是洗車場的老板,對洗車工疏于看管。導致林志云、王業沖擅自駕駛清洗干凈的原告豐田面包車外出游玩,發生側翻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被告陸某一天應負主要責任。原告的丈夫小王也有過錯,他將車停在洗車場8小時后才取回。因此,原告也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林志云是洗車場的洗車工,對車輛損壞也負有直接責任,對車輛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王業沖雖為堆場工人,但對翻車事故無直接責任,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陸某田賠償車輛修理費和車輛管理費。證據充分,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賠償停止運營6個月的車輛損失。因為車輛在沒有辦理營運手續的情況下營運,屬于非法營運,其損失不受保護。
根據這一判斷:
(1)被告陸支付原告小王車損費26850元的80%及車輛保管費21480元。被告林志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原告小王承擔26850元車損費和車輛保管費的20%,共計人民幣5370元。被告陸某田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訴,稱小王的面包車屬于違法車輛,不應受法律保護,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汽車受損的行為人是林志云,林志云應負全部賠償責任。要求:1。撤銷原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賠償責任由林志云承擔;3.原告應承擔
案件焦點:豐田面包車該不該賠償?事故責任人陸某天和林志云誰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二審存在兩種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豐田面包車為走私拼裝車,原告從汽修廠購買該車后未辦理過戶手續。其行為違法,其車輛為非法財物,不應賠償其損失,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汽車號牌管理的通知》予以沒收。第二種意見認為,該車為私家車拼裝翻新,未辦理合法手續。行為人的行為是違法的,車輛是非法財物。這是事實。但對行為人及其車輛的處罰或沒收,只能由海關、公安、工商等法定機關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破壞。如果把車送到洗車場洗,洗車場就與客戶形成了合同關系,洗車場對客戶的車輛造成了損害。
分析意見
筆者就爭議問題談幾點個人看法:1.車輛損壞時,洗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爭議標的豐田面包車是小王花3.9萬元從汽修廠購買的,是走私拼裝車。購買時雙方只簽訂了買賣合同,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沒有拿到許可證,也沒有辦理運營手續。人的行為違法,車輛由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沒收。它是社會秩序有序運行的調節器。執法機關,只有執法機關才有權依法查處和沒收非法財物。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任意損毀或者占有非法財物。如果是非法財物,可以隨意損毀、侵占,社會秩序混亂。面包車交給洗車場清洗,洗車場未能妥善管理洗車場,導致車受損嚴重。洗車公司應該賠償。車主與洗車場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車主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管理和處罰產生的法律關系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洗車造成的車輛損壞要賠償,車輛主管部門也要處罰或沒收車主及其車輛。
2.本案是一起因合同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有義務支付一定的勞務費。如果客戶沒有收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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