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上班可否兼得工資報酬與生育津貼?近日,產假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對馮某訴忠縣某中心小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未滿認定馮某產假期間提前上班,提前在此期間基于勞動關系的上班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與其基于女職工生育保險法律關系而享有的工資生育津貼屬不同法律性質,二者兼得并不構成重復獲利;同時馮某應忠縣某中心小學的津貼兼要求在產假期間提前上班,由忠縣某中心小學向馮某支付工資報酬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產假遂判決馮某產假期間提前上班所得工資報酬與生育津貼不沖突,未滿可同時享有。提前
法院查明,上班2013年5月,工資馮某至忠縣某中心小學從事幼兒教育工作。津貼兼2021年2月25日,產假馮某自然分娩,未滿忠縣某中心小學僅給予馮某60天產假。提前后馮某應學校的要求于2021年5月6日到校上班至2021年6月28日,忠縣某中心小學發放了馮某產假期間的工資3200元。
2021年7月16日,忠縣醫療保障局對馮某生育津貼進行結算,確認馮某產假期間為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6月17日,結算費用為15294.93元,并將款項支付至忠縣某中心小學。忠縣某中心小學扣除馮某產假期間已發的工資3200元后,實際支付馮某12094.93元。后馮某多次信訪反映忠縣某中心小學侵犯女職工生育合法權益、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等,但忠縣某中心小學拒絕與馮某協商。馮某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忠縣某中心小學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報酬等。
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忠縣某中心小學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馮某產假未休完的情況下要求馮某提前上班,應當支付馮某相應期間的工資報酬。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產假系法定權利,本案中,馮某在忠縣某中心小學的要求下到崗上班,不應認定馮某自動放棄了產假權利,也不應當以此認定馮某放棄提前上班期間獲得工資報酬的權利。同時,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系法定權利,是否上班不影響女職工依法獲得生育津貼。馮某在產假期間應忠縣某中心小學的要求提前上班,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就有權依法獲得工資報酬,這也符合按勞取酬的基本原則。基于勞動關系的勞動所獲得的工資報酬與基于女職工生育保險法律關系而享有的生育津貼屬不同法律性質,二者兼得并不沖突,不應因此免除忠縣某中心小學作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報酬的法定義務。
此外,從保護女職工生育權利與勞動權利的角度,女職工在用人單位的要求下提前上班也是一種敬業表現,用人單位對提前上班女職工支付相應報酬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綜上所述,忠縣某中心小學在馮某生育津貼支付時扣減已實際發放的提前上班期間的工資3200元,依據不足,遂判決忠縣某中心小學支付馮某產假期間提前上班工資報酬3200元。
一審宣判后,馮某對其他判項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馮某自動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產假期間提前上班所得工資與生育津貼不沖突
法官庭后表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法同時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前述規定,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系法定權利。產假期間,女職工無需上班仍可獲得生育津貼,減輕了女職工生育后顧之憂。女職工產假期間提前上班,其從事的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職工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因產假權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貼的情況下,視為女職工以默示的方式放棄因產假權利而享有的生育津貼,既不利于女職工權益的保障,也缺乏合理且有說服力的依據。
此外,提供勞動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女職工無論被要求還是自愿在產假期間提前上班,其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否則女職工因生育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的權利將形同虛設。
本案中,馮某按照忠縣某中心小學的要求,在犧牲產假提前上班的情況下,要求忠縣某中心小學在應支付生育津貼之外另行支付提供勞動的工資報酬,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對忠縣某中心小學從忠縣醫療保障局核定的生育津貼中扣除因提前上班而實際支付的工資3200元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