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近日,電動消費者王先生向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消協投訴,自行自燃助力稱其在2018年10月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車電池超充電花費了6000元,過質2022年6月在小區充電區域充電時,保期電池突然發生自燃,消協消費幸好小區保安滅火及時,電動未造成人身傷害,自行自燃助力但車架和電池已全部燒毀。車電池超充電隨后,過質王先生找到廠家討要說法并要求賠償,保期廠方以電瓶車電池已過質保期為由拒絕。消協消費幾番交涉后,電動賠償事宜沒有進展,自行自燃助力王先生遂向新北區消協求助。車電池超充電
接訴后,新北區消協魏村分局組織“黨員先鋒調解隊”介入調查。經查,王先生購買電瓶車后,從未改裝、維修過電瓶車,而且王先生經常在小區充電區域充電,電瓶車也沒出現過任何問題,基本可排除車主使用不當引發自燃。廠家堅持:電池質保期3年,王先生所購電瓶車電池已出質保期,對于消費者損失雖表同情,但消費者賠償訴求無法滿足。
對此,消協工作人員分析:產品安全問題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無論是《產品質量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以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民法典》1203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由于電動自行車電池質量問題發生自燃,屬于產品缺陷,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這種侵權行為與產品質保期沒有關系。即便過了質保期,廠家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經調解,廠方與王先生達成和解,向王先生賠償損失3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不同,產品缺陷中的雙方形成的是一種侵權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是以過錯、因果關系、損害結果判斷侵權的損害賠償責任,過了質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但產品瑕疵中的雙方形成的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的確定,都是基于合同產生的,從這個角度說,質保期實際上的法律性質是一個雙方的合同約定條款,因此過了質保期有產品瑕疵的,商家可以免除瑕疵責任。因此,新北區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如果能舉證證明產品質量問題屬于產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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