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給前妻轉賬 無復婚可能訴請返還 昔日轉賬引糾紛
發布時間:2024-12-22 16:40:07 作者:上觀 瀏覽量:987
三年后再次分別,前夫妻轉同居生活中的賬無轉賬點滴變成了冰冷的轉賬記錄。小林與小蘭曾是復婚返還紛夫妻,2017年9月4日因感情不和離婚,訴請并簽訂《離婚協議書》,昔日約定婚生女小雨歸小林撫養,引糾由他承擔所有撫養費用。前夫妻轉
離婚后兩三年,賬無轉賬兩人開始同居。復婚返還紛期間,訴請小林通過支付寶及微信給小蘭轉賬或墊付款項共計88.19萬元。昔日其中39.32萬元備注了用途,引糾其余則標注為生活費、前夫妻轉零花錢等。賬無轉賬小蘭在這段時間內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復婚返還紛并繼續繳納社保和償還個人房貸。
2023年9月14日,小林詢問小蘭是否愿意復婚,但小蘭表示已與他人形成男女關系并拒絕跟隨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認為雙方已無復婚可能,向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小蘭返還88.19萬元。
小林認為,這些款項用于共同生活,包括房貸、社保和日常消費。小蘭則辯稱,款項系小林自愿贈與,且她在2020年7月辭職照顧小林和女兒,雙方并非以結婚為目的同居。她還指出,三金和婚禮費用是小林為了補償而贈與的,不應要求返還。
法院一審認定,部分款項為借款或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贈與,不應全部視為需要返還的債務。同居前的轉賬中,有8萬元被認定為借款需返還;同居期間的轉賬中,注明三金、婚禮、買首飾的17萬元以及買房款12萬元應返還。此外,小蘭在同居期間繳納的社保和償還的房貸共16.4萬元也需返還。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法院判決小蘭返還小林33萬元。
小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小蘭的上訴。
法官提醒,在處理經濟往來時應明確款項性質,避免日后產生糾紛。特別是在涉及較大數額的財物時,更應注意保留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