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起訴要求撤銷“中華”香煙商標 被駁回
2011-11-27 22:46:44 評論: 字體大小 T T T因認為“中華”香煙違反《商標法》,中華律師汪石如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訴至法院,律師要求責令其撤銷“中華”商標。起訴求撤昨天上午,銷香市一中院認為法不溯及既往,煙商駁回了律師汪石如的標被駁起訴。
>>原告
名稱包裝違反相關法律
去年,中華上海律師汪石如發現中華香煙的律師外包裝上印有“中華”“天安門”“華表”等名稱及圖案。而1993年頒布的起訴求撤《商標法》明令禁止這些與國家名稱相同或近似,或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銷香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煙商文字和圖形,出現在商標上,標被駁因此“中華”商標應予以撤銷。中華由于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律師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均被駁回,起訴求撤汪石如將商評委起訴到法院,并將上海煙草列為第三被告。
汪石如說,香煙是近年來規定的違禁商品,而“中華”“天安門”“華表”等標志是代表中華民族精神和國家形象的,被使用在香煙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所以應該撤銷。
>>被告
注冊時間早于《商標法》
商評委稱,中華商標注冊于《商標法》制定之前,而且屬于已經具有很大影響力的商標,所以不應予以撤銷。
上海煙草指出,“中華”商標始創于1950年,申請注冊于1952年2月,正式注冊于1979年,而我國第一部《商標法》頒布于1982年,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沒有溯及力。
>>法院
《商標法》不溯及既往
本案涉及的爭議商標注冊日發生在《商標法》實施前,現行《商標法》對爭議商標是否具有溯及力是本案爭議的主要內容。
經調查,法院確認,中華商標始創和注冊于1952年2月,后因國家有關部門對商標進行清理,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核準注冊日是1979年10月31日。之后,爭議商標經過續展,其專用權期限至2013年。
而從爭議商標的注冊日至今,我國的商標注冊法律制度經歷了從1963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1982年頒布的第一部《商標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商標法》和2001年再次修正《商標法》的過程。
其中,1982年、1993年和2001年《商標法》均規定了“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法院認定律師汪石如主張中華商標違反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并判決駁回了他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