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文件規定了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土壤調理劑的北京布廚環境和設備設施、制備、市發術規施用和臺賬記錄的機廢劑技要求,適用于家庭廚余垃圾、棄物農貿市場尾菜為原料的制備土壤調理劑制備,不適用于餐廚垃圾等其他原料制備土壤調理劑。土壤
文件首先對相關術語進行了界定,調理包括“廚余有機廢物”、北京布廚“土壤調理劑”、“雜質”、“含雜率”等,還對環境和設備設施的要求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在生產設備與設施方面,提出處理場地應配備吸收、凝聚、吸附、氧化等除臭方法的設備與設施;處理場地應配備減少、去除蚊蠅的設備與設施;根據處理工藝的不同,應具備粉碎、混料、翻拋、篩分、傳輸、除油除鹽、包裝等設備設施;應配備產品質量檢測設備設施。
在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土壤調理劑的過程中,分別對工藝流程、原料預處理、無害化處理、指標要求,以及對包裝、標識、運輸和貯存的要求都進行了細致的闡述。其中,對指標的要求包括外觀要求和技術指標要求,外觀要求土壤調理劑為粉狀或粒狀,均勻,無惡臭,無霉變,對技術指標的要求如下圖所示。

此外,文件還對施用區域和要求也進行了規定,規定以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的土壤調理劑,不應在易形成地表徑流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食用農林產品生產地區施用。還提出土壤調理劑用量應綜合考慮土壤、耕作、灌溉等因素等。
DB11/T 2011—2022 《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土壤調理劑技術規范》標準文件詳情請參考附件。
相關資料下載:
廚余有機廢棄物制備土壤調理劑技術規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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