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洛陽師范學院學生
被強送精神病院治療一事
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做出最新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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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10月16日消息,公正判決關于媒體報道洛陽師范學院學生被強送精神病院治療一事,最新重審我院高度重視,大學現將相關案件辦理情況通報如下:
洛龍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生被2017年9月26日開庭審理了原告(媒體報道中化名:劉剛)訴被告洛陽師范學院、精神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侵權糾紛一案,病案2017年11月23日作出判決。法院
判決送達后,依法原告與被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一審判決,公正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最新重審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裁定撤銷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大學發回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生被
目前該案正在依法審理之中,精神我院將依法做出公正判決。病案
案件回顧:
2015年,法院大學生劉剛(化名)自稱被強制送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治療134天。出院后,劉剛起訴洛陽市師范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為其非法限制自己人身自由,造成其身心嚴重摧殘,要求被告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10月10日,該案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二審開庭,法官隨后宣布當日休庭,擇日再審。15日,劉剛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精神衛生中心134天的經歷。
疑因兩次換宿舍
被懷疑有精神疾病
2014年,已經工作5年的劉剛通過高考考入洛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當時已28歲的劉剛成為全班49個學生中唯一一個男生,與其他同學更是有10歲左右的年齡差。劉剛告訴記者,因為有代溝,他與同學很少交流。
劉剛與其他專業三位男生被分到洛陽師范學院新校區宿舍,但新校區宿舍剛剛裝修過,味道較大,體弱的劉剛向學校申請換宿舍。隨后,學校將劉剛換到老校區宿舍。不久,因為老校區乘車不便,劉剛又向學校申請換回來,學校便將他換到新校區一間沒有新家具的宿舍里。
2015年暑期,因為要參加暑期實踐,劉剛沒有回家,而當時他的手機卡正好丟失。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聯系到劉剛的母親,稱劉剛失蹤了。劉母趕到學校后,陳貫安又告訴劉母,劉剛精神有些問題,讓她去找白馬寺附近的醫院看看。
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
遭電擊與強制喂藥治療
劉母隨后聯系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民從告訴劉母,醫院可以派車去看一下。劉剛告訴記者,在他不同意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人將他雙手反綁,強制帶上車,而他年邁的母親則被這一幕嚇哭了。陳貫安則告訴劉母,劉剛必須在醫院接受治療,醫院開證明以后才能繼續上學。
劉剛表示,從2015年7月20日被強制入院,他一共在這里待了134天,其間接受過電擊、強制喂藥等治療,還曾被護工毆打過。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調解協議(對方賠償劉剛7000元)后出院。
2016年10月13日,劉剛前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該院醫生認為劉剛“不是精神病”。
學校辯稱履行職責
醫院則稱治療規范無過錯
對于劉剛的指責,洛陽師范學院在一審庭審中辯稱,學校將劉剛在校表現告知其母完全是正常的學生管理行為,不存在任何過錯。劉剛在校期間,與學校師生及宿舍管理人員多次發生爭執,從不與人交流,不遵守寢室管理規定,影響了學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不但對他人的工作學習造成嚴重困擾,也不利于原告自身的身心健康。學校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將原告在校表現與其母進行溝通,是本著對原告負責、對其他師生負責的態度履行高校管理職責。此外,原告是由其母親主動送醫治療,學校既未參與原告的送醫、就醫及治療相關過程,更不是醫療行為的具體實施者。
事后劉剛前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的診斷結果。
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則辯稱,劉剛住院是由其監護人決定并親自護送入院的;根據患者病史、臨床表現及精神專科檢查,劉剛完全符合有關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劉剛住院治療其監護人知情并同意;治療行為規范,不存在過錯。同時,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稱,2015年8月17日,劉母全額結清自費的住院手續,并滿意醫院的診斷治療,要求繼續鞏固療效,并為劉剛再次主動辦理了住院手續。
2017年11月23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向原告劉剛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對此,劉剛與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