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濟南7月4日電 記者于衛生部網站獲悉,衛生近日,基本衛生部藥政司對第17版WHO《基本藥物示范目錄》和我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進行了對比,藥物就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進行了分析。示范認為我國應認真借鑒WHO目錄的目錄遴選原則、方法和程序,對國加快循證醫學和藥物經濟學等方面的啟示理論研究和實證應用,使藥品的衛生遴選更加符合安全性、實用性、基本有效性和經濟性要求。藥物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75年召開的示范第28次世界衛生大會上首次提出基本藥物理念,1977年公布了第1版《基本藥物示范目錄》,目錄2011年公布了最新的對國第17版目錄。我國積極借鑒WHO的啟示理念,1982年公布了第一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衛生深化醫改啟動后,我國決定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并于2009年8月公布了新一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
WHO目錄與我國《目錄基層部分》對比分析
藥品品種數量對比。第17版WHO目錄共有藥品358種,其中藥品最多的類別為抗感染藥(抗微生物藥80種,抗寄生蟲藥44種),抗腫瘤藥、免疫抑制劑和姑息治療藥(41種),免疫制劑(生物制品、疫苗等29種),激素和內分泌用藥(27種),心血管用藥(26種)等。《目錄?基層部分》共有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205種(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目錄強調中西醫并重原則,但臨床使用不是中西藥必須并用,因此對比數量時主要是西藥對比),其中有127種藥品在WHO目錄中,其余70多種大多數為通用名不同但藥理作用相同的藥品,也有個別藥品在WHO目錄中沒有對應的同種藥理作用的藥品。
藥品遴選原則和程序對比。WHO和我國的基本藥物遴選原則基本一致,均充分考慮了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及性。WHO目錄的遴選程序是先匯集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基本用藥需求,再組織專家利用循證醫學和藥物經濟學的方法進行科學遴選評價,最終形成適用于各級醫療機構的示范目錄并堅持定期調整更新。我國目錄的遴選程序以專家推薦為主,適當考慮醫療機構藥品配備現狀和功能定位以及人民群眾基本用藥需求。
藥品結構和分類對比。WHO目錄按照ATC 分類法(即藥品的解剖學—治療學—化學分類法)分為29 類;《目錄?基層部分》則按照臨床藥理學分為24
類。WHO目錄和《目錄?基層部分》有16個分類基本重合,其余分類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疊,但基本都能在WHO目錄中找到對應類別。此外,WHO目錄還有抗腫瘤藥、腹膜透析用藥、血液制品、消毒防腐劑、兒童耳鼻喉用藥和新生兒用藥等6個特有分類,而《目錄?基層部分》因主要適用于我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這些藥品中的大部分未收入目錄。
其他不同之處。WHO目錄收錄的全部為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而《目錄?基層部分》結合我國國情,增加了中成藥和部分中藥飲片。WHO目錄的信息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和規格,而我國《目錄?基層部分》僅列出了品名和劑型,在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中則列出了詳細的規格。WHO目錄調整周期為每2年更新一次,我國則一般為3年。
對比分析得出的啟示
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09年我國發布的《基本藥物目錄》僅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與WHO目錄適用于各級醫療機構相比,存在類別缺失和藥品不足的情況,如抗腫瘤藥、血液制品、腹膜透析液,以及一些專科用藥不足,如皮膚科用藥、兒童用藥等。隨著“十二五”醫改規劃的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也將逐步擴大,并作為鞏固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全面推開公立醫院改革的重要舉措。與此相適應,我國應參考WHO目錄制定理念,盡快制定整體版基本藥物目錄,同時對二、三級醫院配備使用基本藥物的品種和金額比例提出具體的政策要求。
合理確定藥品品種數量。我國基本藥物在醫療機構的配備使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制定的目錄品種和結構應較為完整,同時也要為地方個性化需求提供一定的空間。在充分考慮醫保(新農合)支付能力、臨床醫療服務能力以及人民群眾醫療服務需求等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參考WHO目錄品種數,合理確定我國基本藥物目錄中化學藥品部分的品種數,將抗腫瘤藥物、血液制品等類別缺失或數量不足類別的藥品補充完善,重點考慮常見病、慢性病和兒童用藥。
嚴格規范地方增補。WHO在制定示范目錄時充分考慮了各國經濟、地域和用藥習慣差異,允許各國對示范目錄進行增補,不強求照搬。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需求也不盡相同,尤其是目前仍處于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初期,目錄藥品數量和結構還不夠完善。建議還應充分考慮到地方增補的現實情況,但在增補程序、遴選方法以及品種類別等方面必須按照基本藥物制度相關政策嚴格限制,提出規范性要求,特別是要加強對有關管理干部和專家的培訓,使其掌握基本的政策要求,確保地方增補藥品的有序、科學、適度。(靜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