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刑事刑事刑事拘留的拘留間何計算拘留件起止時間如何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的條條件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刑事刑事
(一)刑事拘留的拘留間何計算拘留件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起的條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刑事刑事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是拘留間何計算拘留件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至于什么是起的條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脫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有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的權力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檢察院決定羈押的情形:檢察院偵查的案件,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犯罪分子;以上兩種情況存在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通的,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的特點
(1)公安機關一般是有權決定使用拘留的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以及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勾結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需要立即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時候,才可以拘留;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的,可以不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于逮捕,都屬于拘留,只有在真正必要的時候才能使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措施。拘留時間很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應及時變更,或轉為逮捕,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5)刑事拘留的對象特定。只能適用于法律嚴格規定的案件。
(3)刑事拘留一定要交給檢察院嗎?
一定不能交給檢察院。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臨時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羈押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的人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脫逃、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羈押期限為37日。因此,刑事拘留后,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個時候就應該釋放,不要交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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