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即將到來,優惠希望你不要再為這個問題煩心——
優惠券用不了,券用網店該賠嗎
“雙11”即將到來,不網你是店該否已經在各電商平臺及網店領取各種電子優惠券,準備“血拼”一把?記者注意到,優惠電子優惠券在帶來方便和實惠的券用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糾紛乃至訴訟。不網近日,店該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類糾紛案件,優惠判決電商賠償因操作失誤致使買家無法使用優惠券的券用損失近600元。那么,不網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電子消費券的店該使用問題,商家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對此記者進行了采訪。優惠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商家失誤致優惠無法使用,券用被判賠償損失
李某從某公司的不網網購平臺購買了一臺抽油煙機,商品原價698元。李某通過使用促銷立減、平臺優惠、優惠券、紅包、支付有禮等,共優惠減免599.4元,最終實際支付98.6元購得該抽油煙機。但在收到貨后,李某發現該機器存在質量問題,便聯系客服并申請換貨處理,將原商品退回。
沒想到,由于客服操作失誤,直接進行了退貨退款處理。這樣一來,李某使用的電子紅包、優惠券等均無法退回,因此認為此舉造成其個人財產的損失,無法以同等價格重新購買,于是將對方訴至順德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為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李某在該公司網店購買價值698元的抽油煙機,因為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換貨處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貨退款處理,造成其在活動期間的優惠無法繼續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價格購買同款商品,公司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據此,順德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賠償款599.4元。
該案法官表示,該案中商家存在違約行為,法院將消費者無法再使用的虛擬資產認定為損失賠償額,能夠有效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提升自身的經營水平、服務理念和責任意識,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臺與商家理解有分歧,竟殃及消費者
隨著各種類型電子優惠券的廣泛使用,由此帶來的糾紛也不少見。有時候,電商平臺和商家間對于電子優惠券使用的理解分歧,會殃及消費者。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在網店購買了一對原價1276元的耳釘,她使用“滿999減888”優惠券及其他優惠后,實際支付338.7元。5天后,該網店以活動價格標錯為由,不同意發貨,并提出給予5元補償。王某拒絕后,將該網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三倍賠償3828元,正常履約。
該網店提出反訴,稱因電商平臺的過錯導致其失誤發出了要約,由此與消費者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因此,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
該網店與電商平臺客服聊天記錄顯示,平臺糾紛處理專員在處理部分訂單糾紛時答復購買者,訂單因商家頁面參數設置錯誤原因,判定為商家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消費者,在交易中并沒有過失或過錯,之所以實際僅支付338.7元,系使用優惠券等各項優惠,不屬于商家標價錯誤而形成的重大誤解。原因為該網店與電商平臺間就促銷活動規則的理解產生分歧。商家在自身有過錯下濫用重大誤解主張撤銷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網店履行交付耳釘義務。后二審雙方調解結案。
>>律師說法 如未按照約定抵扣,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
近年來,每到“6·18”“雙11”等特殊的時間節點,各電商平臺都會競相開展大型促銷活動,其中少不了電子優惠券、紅包等。而面對相關的各種糾紛乃至訴訟,從法律角度應該如何看待這些電子消費券的使用問題呢?
“商家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商家通過互聯網發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約條件,消費者選擇商品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電子優惠券的使用亦屬于合同條款。如果結算時優惠沒有按照約定抵扣,商家則應當因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
她介紹,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曾在第七屆中國互聯網法治大會上介紹過一則相關案例,該案的裁判要旨為經營者在網頁宣傳中對電子優惠券設置兌換時限、使用規則、限制條件或指定內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需承擔未履行真實、全面告知消費者商品信息的責任。無法確定電子優惠券價值的,應按照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角度確定賠付金額。
馮斐表示,商家對于電子優惠券應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附著在優惠券上的具體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