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與未滿14歲女友發生性關系 構成強奸罪
2016-06-08 19:22:21 評論: 字體大小 T T T 明知道女友不滿14周歲,多次仍然與女友發生性關系。未滿男子表示是歲女生性在女友自愿且主動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但一切已經晚了。關系構成因為法律規定,強奸不論幼女是多次否自愿,對方均構成強奸罪。未滿原標題:明知女友未滿14周歲仍發生性關系男子被判刑4年半
明知道女友不滿14周歲,歲女生性仍然與女友發生性關系。關系構成男子表示是強奸在女友自愿且主動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但一切已經晚了。多次因為法律規定,未滿不論幼女是歲女生性否自愿,對方均構成強奸罪。關系構成
2015年11月,強奸李某與小娟(化名)通過網絡聊天工具相識,兩人聊了一段時間后感覺興趣相投,互生好感。聊天中,李某雖然知道小娟上初一,但依然與她確定了戀愛關系。
同年12月,小娟打電話給李某,要去李某生活的地方打工,不愿意再上學。次日,兩人相約見了面,然后一起來到李某的出租屋內。聊天中,小娟告訴李某,她是2002年出生的。兩人聊了很久,一直到了晚上,李某提出送小娟回家,但小娟一直不愿離開,李某多次催促,小娟依然沒有離開。當晚,李某與小娟發生了性關系。此后多天,兩人又多次發生性關系。
小娟母親多日不見女兒,報警求助,警方展開調查。李某隨后被公安機關傳喚歸案,警方以涉嫌強奸立案偵查。
近日,長豐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李某辯稱,小娟是自愿且主動與他發生性關系的,認為自己不構成強奸罪。
長豐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明知小娟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還和其發生性關系,按照刑法,無論小娟是否自愿,李某都構成強奸罪。因此,長豐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安徽商報)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