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按照《民法典》規定,促進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形式,“經營者”是展條章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個體工商戶的例系列解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的讀文字號、商譽等也與經營者密切相關。促進由于個體工商戶這一特殊性質,個體工商長期以來對變更經營者有著比較嚴格的展條章限制。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例系列解也就是讀文通常所說的“出兌”店鋪、轉讓經營權的促進,除家庭成員之間的個體工商變更外,都要按照原來《個體工商戶條例》和相關登記管理法規的展條章規定,重新申請登記,例系列解即注銷原個體工商戶,讀文申請設立新的個體工商戶。
在制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過程中,很多個體工商戶反映,自己經營多年的店鋪,具有獨特的字號和良好的商譽,取得了相關行政許可,因為原經營者不能繼續經營,希望轉讓給他人。但是一旦注銷,這些無形資產就將滅失,重新辦理各種手續會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個體工商戶持續經營、打造“百年老店”。
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調整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方式,由原來的“先注銷、后成立”改為“直接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這一規定便利了個體工商戶經營權的轉讓,實現了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在成立時間、字號和相關行政許可方面的延續,大大簡化了手續、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條例》規定,及時調整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文書材料規范,指導各地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做好登記注冊服務。
個體工商戶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即通常所說的“個轉企”,是個體工商戶擴大經營規模、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提升業態的有效方式。由于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在法律性質、組織形式、責任承擔方式、名稱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異,仍需按照目前規定,先行辦理原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再申請企業設立登記。
無論是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還是“個轉企”,涉及相關行政許可的,《條例》都要求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簡化手續,依法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便利。同時,特別強調了以“自愿”為基礎,不得對個體工商戶提出強制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和第三方利益,《條例》對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轉型為企業的,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等,對原有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已售出的預付費卡券,只要是在約定的有效期內,無論是店鋪“出兌”給別人還是轉變為企業,都應當對卡券作出妥善安排,與后續經營者作出明確約定,禁止“新店不理舊賬”。(鞠聞)
責任編輯:張林保